小产权房的危害及其他
五、“小产权房”的处理 “小产权房”已经成了一个社会问题,从大城市蔓延到中小城市,并且愈演愈烈,花样愈变愈多。比如开始只有集体土地上的非法开发商品房问题,而今又衍生出了国有土地上的非法开发商品房问题。在国有土地上的非法开发又分个体开发、合伙开发、办总证开发、携款潜逃不开发等多种情况。那么,怎样处置目前已定局的“小产权房”问题呢?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依法打击黑开发者。黑开发之所以存在,并且屡禁不止,主要是黑开发者藐视法律的威严,钻营法律法规之间的空隙。政府相关部门要对黑开发“小产权房”市场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掌握全面底数,分名别类,登记建册。对那些搂盘较多、金额巨大、态度不好的黑开发者,必须依法坚决打击,极个别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利川市龙潭村委会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小产权房”的主要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并判刑,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开头,这也体现了利川市政府在打击黑开发“小产权房”方面的一个积极姿态和铁腕决心。但是,在对待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黑开发,虽然开了几次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仍没有拿出一个法律性的决断,国有土地上的黑开发仍然蔓延。我们建议,无论集体土地上的黑开发“小产权房”行为,还是国有土地上的黑开发“小产权房”行为,一经证据落实,都应该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确保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2、全额追缴税费。黑开发“小产权房”之所以愈演愈烈,是因为利益驱动使然。赚“泡火钱”、赚“黑心钱”,是黑开发的目的。既然是这样,要让黑开发者无钱可赚,并使那些妄图继续进行黑开发的人望而却步。工商、税务、建设、规划、环保、环卫等各职能部门联合起来,用足用活政策,依法按规定数缴纳各种税费,同时还可以按法律法规追加适度的罚款,不能让黑开发者有利可图。这样,合法开发者才心平气顺,老百姓也才心满意足。总之,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3、适度保护消费者。大多数购买“小产权房”的人是中低收入家庭,也是无辜的,极少数“明知不能买而买的”人也应该宽谅,因为不是他们的错,而是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的错,是国家法律法规出现“漏洞”的错。辛辛苦苦几十年,花钱也是几十万,房屋产权应该归属于他们。对他们办理具有一定前置条件的“特殊房屋所有权证”,这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政治需要,更是保护这些中低收入家庭经济利益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小产权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办“总证”,另一种是“特殊房屋所有权证”。办“总证”就是按“民房建设”方面的相关法律条款,在《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齐全的情况下,把《房屋所有权证》办给开发者,再由开发者与和购房户签定居住合同,规定60年70年居住权即可。办理“特殊房屋所有权证”为分户办理,象商品房一样办到各家各户。“特殊房屋所有权证”和一般的《房屋所有权证》前置条件应该是有区别的,不然就会鱼目混珠,或者国家的法律威信受损。“特殊房屋所有权证”至少应有这样几个前置条件:第一,进行部门综合验收;第二,缴讫各种个人税费;第三,不能上市交易,只能购买者居住。不能上市交易的原因在于成品房的基础验收十分困难,这也是我市政府多次会议无法决断的一个难题。几米、几十米的地下桩基,凭目前的科技手段是无法检测的。无法验收合格的房地产产品上市交易,势必会带来许多安全隐患,特别是三十年四十年后,这种隐患也就越来越明显了。 4、加强源头管理。 源头管理,是杜绝“小产权房”蔓延的重要手段,根据目前“小产权房”存在的现状,我们认为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加强管理。 第一、明确土地用途。房地产开发的源头首先在于土地的取得。而目前,我国的土地资源分全民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容易管理,因为要改变土地的性质必须报政府批准,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没有经过批准改变用地性质而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完全可以依法打击。但是,全民所有制的土地就不一样了,土地属于某个人、某集体所有,非法从事“小产权房”开发就不容易打击了,一旦房屋建成私自销售之后,拆不能拆,不办证又带来诸多社会矛盾。因此,在国有土地供应上,一是要明确土地用途。居住、商住、公益、绿化等要注明,以便竞买者能够甄别,同时考虑好自己的投资意向。二是个人购买国有土地建筑私户的面积要限制,人均只能占有多少平方米,不允许个人超面积购买和屯积住宅土地。我市10宗黑开发“小产权房”,9宗是国有拍卖土地。一旦竞买者花几十几百万元取得了土地,想在短期内收获投资成本,只有走商品房开发一条路。也可以说是“逼上梁山”了。因此,土地供应部门应该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提供土地之时,明确土地用途。对于商品房开发用地的竞卖,还应把“开发资质”作为准入条件之一。 第二、限制建设规模。规划部门是杜绝“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二道关口。规划部门至少在两个方面要把关,一是拥有者的这块土地是不是修建房屋的地方;二是私人住宅应控制在多少建筑平方米、多少楼层以内。往往因为这两点的缺失,造成了“小产权房”的雨后春笋局面。目前我们的规划在私房建设上“只认钱,不认面积”。许多“小产权房”开发者正是抓住了这一点,以个人的名誉申请建房,楼高九层十层,面积上千上万平方米,然后私下进行销售。因此,建议规划部门应根据大、中、小城市百姓居住、生活实际,出台私人建房的楼层、建筑面积的限制标准等,这样有利于“小产权房”现象的遏制和公共安全的保障。 第三、加强建设管理。这是控制“小产权房”现象第三个关口,也是加强民用、个人建筑安全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在公用建筑或国家建设方面要求比较严格,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完善。但是在民用个人建筑方面,基本上是撒手不管,在每年的建筑行业安全事故上占绝大多数比例,有的民用个人建筑一次性死亡达五六人。虽然民用个人建筑因为工程质量、安全防范问题出现了伤亡事故,很少找政府的麻烦,既不需要上报数据,更不需要调查汇报,都是“民间自己摆平”的。但是,作为一级政府,或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样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就象过去的私人黑煤窑一样,“生命大于天”,必须加强管理。国家在民用个人建筑方面,过去虽然有一些概念化的条例,但不具体,不便于行业主管部门操作。建议出台更加细致、更加规范的监督管理条例,这不仅仅是杜绝“小产权房”现象的需要,更是为了百姓生命安全的需要。 第四、房产登记提前介入。目前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个“阴阳人”,说是政府职能部门,而所干之事完全是售后服务;说是社会中介组织,又在行使政府的一些执法权。特别是《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后,这种“两性”现象更加突出,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主动性被完全限制,只要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你就必须为其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论房屋来源的合法性、建筑的安全性、家庭关系的合理性等等。这样一些规定,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权限漫不着边际的“小产权房”现象又叫房地产管理部门怎样去收拾残局呢?就是在我们的一些地方,大的楼盘开发,大的居民小区开发,只有国土、规划、发改、建设几家的发言权,何曾见过房管部门的红头文件?无论是商品房求大于供价格的居高临下,还是供大于求价格的一落千丈,对于仅授权“售后办证”的房管部门又能承担什么责任呢?因此,建议修改《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变房管部门被动服务为提前介入,特别是商品房开发必须按照房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开发计划进行,严禁滥开发、超计划开发;同时,民用个人建房也要实行建设前办证申报制,对于超高层、超规模的非法民用个人建房拒绝受理办证。这样才有利于遏制“小产权房”现象的再度浪潮。 第五、其他部门也要有发言权。目前,纵观各地的民用个人建房,没有消防、环保、城管的发言权,因此,建房者随心所欲,排放排泄满地都是,严重影响了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是城市脏、乱、差最根本的原因。因为国土只管地界,规划只管面积,建设只管钢筋水泥,房产只管成品,谁去过问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和环境卫生、居住卫生呢?所以,建议在民用个人建房上也要给消防、环保、城管等部门一个发言席。这样也有利于杜绝“小产权房”现象的发生,更有利于城市的亮化、美化以及居住的安全和舒适。 总之,“小产权房”问题大,矛盾多,我们必须彻底解决已建问题,坚决遏制正建或将建工程,全力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建设、经营秩序,共建和谐社会,共创美好家园。 |
关键词:小产权房,房价,土地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