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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海南办案坐头等舱住五星店 由"证人"付费

http://www.hebei.com.cn 2014-02-12 09:19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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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学军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出具了李晓明等人此行的住宿凭证,4人1天花费共计5908元。

  齐屿案卷宗显示,2012年11月1日和5日,办案人员在海口询问了两名证人并制作了笔录。

  2012年11月7日,李晓明、柯建甬乘坐海南航空HU7331次航班,从海口飞往长春,均坐头等舱,座位号是1F和1D。

  2012年12月4日,中央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讨论通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强调严禁违反规定办案,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严禁以案谋私,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

  翟学军说,这些规定都没能阻止本案中办案人员和“利益关系人”的不正常联系。

  2013年5月23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柯建甬、李晓东再次到海口办案。

  5月23日,李晓东、柯建甬分别入住海南西海岸温泉度假酒店6020和6024房间。

  齐屿案件卷宗显示:5月24日,柯建甬、李晓东在澄迈县询问了证人王仕杰并作了笔录。

  海南西海岸温泉度假酒店定金收据显示,5月22日,黄某交付押金5000元,预订了6018和6020两个房间。5月23日,黄某又交押金2500元预订了6024房间,黄某也是郭昆公司的员工。

  5月26日,海南骏轩酒店有限公司澄迈西海岸温泉度假酒店开具了两张发票:一张发票的付款方为长春市检察院,金额为1200元;另一张发票的付款方为郭昆的澄迈金鑫鸟语林房地产有限公司,金额为3969.92元。

  《长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级以下人员省外出差标准上限是150元/天,两人住宿4天,最高可报销1200元。

  翟学军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出示了他掌握的上述两张发票的复印件。

  2013年12月12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前往西海岸温泉度假酒店求证发票真伪,酒店以涉及客人隐私为由拒绝证实。

  西海岸温泉度假酒店位于海南省澄迈县。在澄迈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工作人员根据发票上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向中国青年报记者确认,两张发票是真的。

  2013年3月23日,办案人员刘立铎、李宗禹、张生入住海口的文华大酒店(五星级)。三人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

  齐屿案件卷宗显示:第二天,三人在该酒店1002室询问证人张丽并制作了笔录。

  翟学军称,他掌握的证据显示,2013年3月23日,办案人员刘立铎、李宗禹、张生入住海口的文华大酒店(五星级),房费由三亚某房地产公司支付。

  长春市纪委成立专案组赴海南调查

  齐屿案发后,翟学军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回避申请书》,申请该院反贪局局长李晓明回避。他认为,李晓明与郭昆关系密切,受郭昆利益的影响,李晓明强行办理了本不应由长春市检察院办理的齐屿案。

  2012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齐屿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齐屿是在2012年10月12日晚被长春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从家中带走的。翟学军认为,被刑拘前,齐屿已经被非法关押了10天。

  长春市检察院宣传处处长秦洪祥否认检察机关非法限制齐屿人身自由。

  2013年11月13日,秦洪祥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长春市检察院配合长春市纪委,对安某涉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调查,需要对齐屿调查取证。2012年10月12日,专案组到齐家,齐屿携带其装有证据的箱包到双阳区人民检察院配合调查取证。因涉及问题多,且时间跨度从1999年至2007年,调查核实须占用一定时间。按照齐屿的要求,办案人员对她的饮食住宿给予安排,后对齐屿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齐屿被刑拘后,翟学军及齐屿的委托辩护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郭凤武律师就提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对齐屿案没有管辖权。

  郭凤武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应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该案涉案土地位于海南省澄迈县,即使齐屿确实涉嫌非法倒卖土地,具有合法侦查管辖的只能是澄迈县公安机关。双阳区检察院以齐屿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立案侦查,继而提起公诉,均在其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实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与提起公诉的管辖权规定。

  2013年5月17日,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16日,在法律规定最后期限的前一天,双阳区检察院撤诉。

  此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将齐屿与安某并案处理,并于2013年12月11日移送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7月底,翟学军向长春市纪委实名举报李晓明涉嫌接受郭昆请托,在海南、深圳、北京等地办案期间,住高档酒店、乘坐头等舱,特别是在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之后继续违规办案。

  秦洪祥称,李晓明是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与本案的当事人齐屿、安某没有任何亲属和利害关系,也没有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以李晓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所规定的回避人员。

  至于齐屿案中受到质疑的李晓明和郭昆的关系,秦洪祥回应说:“郭昆是本案的证人,不属于案件当事人范畴。”

  翟学军的举报引起了长春市委、长春市纪委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2013年12月12日至27日,长春市纪委专案组赴海南、广州、北京等地进行调查。

  秦洪祥也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关于李晓明的问题,长春市纪委已经开始调查。

  翟学军称,我相信长春市纪委有能力核实我举报内容的准确性,也相信纪委能作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关键词:八项规定,反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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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王培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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