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案6律师被处理的三个焦点
焦点三:是否存在故意误导公众的行为? 处分决定书中还指出,周翠丽律师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内容为“王某自称受刑讯逼供”的微博,并附有王某自书的所谓“会见笔录”截图,其中有王某称受到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内容。 周翠丽回应称:“我没有在审理期间公开发布笔录,向有关部门反映刑讯逼供没有回复,在宣判后,我才向公众公开冤情。” 对此,北京市律协纪处委认为,该笔录出于案件信息内容,周翠丽本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司法机关反映,但其在不公开审理期间公开发布该笔录,对公众造成了误导。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进喜指出,在博客、微博、微信已经成为传统媒体重要取代者的自媒体时代,“慎言胜于雄辩”,对于律师职业来讲尤其如此,其行为必须要遵守规则。 司法部在2010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属于《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律师们不顾李某某案未成年的现实,把案件往外披露,实际在很大利益上是牺牲当事人的利益炒作自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表示,少数律师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特殊公民,却没有达到公众对其角色期待,应当被谴责,该案例提醒律师行业必须重视职业伦理建设。李轩期待,将来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能够更主动、更及时地行使监督权,发现问题就立即叫停,“及时处理总比事后所谓的秋后算账追加式处罚要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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