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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6律师被处理的三个焦点

http://www.hebei.com.cn 2014-01-23 15:38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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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二:是否违反法庭纪律及面对公众情绪失控?

  北京市律协纪处委认为,周翠丽在法庭宣判后的法庭教育阶段情绪激动,拒不接受审判长的规劝,被依法强行带出法庭。周翠丽律师离开法院后,主动向聚集在法院外的人员介绍庭审情况,发表意见感受,出示该案证据材料,表达对法院审理工作的不满。

  因此律协认定,周翠丽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庭纪律及在庭外面对公众情绪失控等行为,完全有悖于律师的专业素养,构成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规定的“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周翠丽则回应称,“在宣判时,我依法得到批准发言,在发言中被审判长粗暴打断并被逐出法庭却美名其曰‘请出法庭’,是法庭违法粗暴剥夺辩护人的发言权。”而且在庭外面对的是媒体而非公众,因此不存在面对公众情绪失控。她希望律协能够出示相关证据。

  据了解,当时庭审已经进入法庭教育阶段,这是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动作,要求法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和法制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之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关键词:李某某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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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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