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案6律师被处理的三个焦点
经过2个多月的调查,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李某某案涉案律师及代理人做出了处分决定,将决定书寄送给相关律师。18日,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在其微博上贴出处分决定书,自曝将受到公开谴责处分,同时提出公开申辩。 21日下午,北京市律协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确定了周翠丽所发《处分决定书》的真实性,但鉴于被处理律师有30个工作日申请复查期限,处理结果暂不公开,也不便接受采访。那么,涉案律师是否存在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庭纪律及面对公众情绪失控?是否存在故意误导公众的行为?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对三大焦点问题展开调查。 焦点一:是否存在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 记者看到,周翠丽律师将北京市律协京律纪处(2014)第2号《处分决定书》4页全文拍照挂在微博上。文件显示,调查人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律协纪处委)。2013年12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经过周翠丽律师及其律所申辩,并召开听证会,审查终结做出处分。因周翠丽在庭前上网披露案情、在庭上情绪激动等,决定给予周翠丽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律协纪处委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原则,应当是不得向出庭人员以外的人员公开庭审情况,仅宣判活动公开进行。周翠丽律师作为辩护人,将庭审情况以微博、博客和向媒体披露的方式公之于众,无异于向所有不能旁听的人员公布庭审情况,属于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 周翠丽在微博中回应称:“我九月还是打抱不平的网民,十月才是承办律师,我承办案件后没有公开发布任何信息,直到二审宣判后委托终止。” 北京市律协纪处委指出,周翠丽律师公开发布的有关妇科检查材料,既泄露了当事人隐私,也属于不当披露案情。周翠丽律师公开发布的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警方照片等,均属于案件证据的范围。周翠丽律师将案件证据公开发布,并且对案件证据、其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分析、评价等行为,构成了“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诉讼制度。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李轩指出,近年来确有一些律师喜欢剑走偏锋、奇招迭出,但法律和伦理的底线要遵守。“律师庭内、庭外言论的区别很大,庭内可以知无不言,甚至可以全部豁免;但庭外则要谨言慎行,不能泄露案情信息和当事人的隐私。” 根据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 同时,在司法部2010年颁布实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中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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