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杀人”服刑18年后真凶落网 获赔150万
对话王本余:不会放过当年打我的警察 四川新闻网记者于今日电话采访了在内蒙古包头办事的王本余。 四川新闻网:对于未来,你有什么打算? 王本余:现在多的都不想了,只想找个老婆,平平静静的过完晚年生活就够了。 四川新闻网:你现在获得了150万元赔偿,这笔钱你准备怎么花? 王本余:我在遂宁市区买了一套二手房,花了近50万,又给了我养女3万元钱。剩下的近100万都借给我表弟在包头做工程了,一分的利息,现在每个月表弟给我结利息,当作我的生活费,本钱三年过后还我。 四川新闻网:对于当年抓捕、审讯你的警察,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王本余:如果当年打我的警察不出来给我道歉,我是不会放过他们的! 四川新闻网:对于这起冤案,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王本余:已经没什么想说的了,国家已经赔偿我了,不想再追究了。当年判我的法官已经向我道过歉了,的确是误会,他说当年的政策他也没有办法。我也很感谢他,他当时没有要我的命,才有我的今天。 王本余事件回顾: 1991年,王本余离开家乡,先后到河北和内蒙古打工; 1994年的12月15日,在打工途中认识的朋友李彦明告诉王本余:自己杀了个小女孩,不要报案,否则下场和那个小女孩一样。当晚9时许,王本余蹬三轮车带着李彦明到离出租屋10多里外的地方抛尸。 12月16日晚,因有强奸杀人嫌疑,王本余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民警带走。而李彦明于当日清晨逃逸。在随后的审讯中,因为刑讯逼供,王本余认罪。 1996年11月,42岁的王本余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1997年8月1日,王本余被安排到内蒙古第五监狱服刑。 2012年,真凶李彦明被北京警方抓获; 201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随后因有包庇李彦明的情节,王本余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王本余获得150万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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