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土厅巡视员受贿1700万 滥权致损失18.9亿
今年63岁的安徽省国土厅原正厅级巡视员杨先静,利用分管全省矿产资源矿政管理的职务之便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损失18.9亿元人民币,并收受贿赂近1700万元。记者从蚌埠市中院了解到,该案将于4月16日开庭审理,杨先静被起诉罪名分别为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三宗罪名。 罪名一、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损失18.9亿元 杨先静案发前已退休,其曾任安徽省地矿局政治部组织处副处长、处长、政治部主任、副局长、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该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13年12月23日移送蚌埠市检察院。2014年1月2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杨先静在担任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巡视员,分管全省矿产资源矿政管理工作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决定延续分立万庄铁矿探矿权、转让范桥铁矿探矿权、出让周集铁矿探矿权,导致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189158.12万元。 记者注意到,该项罪名主要涉及延续分立万庄铁矿探矿权、违规转让范桥铁矿探矿权和违规出让周集铁矿探矿权三起犯罪事实,这三起犯罪均与安徽大昌矿业集团董事长吉某某相关。 2007年3月,霍邱县大昌矿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公司环山铁矿探矿权办理探转采后余下部分缩小勘察范围,并变更项目名称申请变更延续。时任该公司董事长吉某某找到杨先静,请其帮忙。杨先静在明知该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于2007年4月13日违规决定同意变更缩小范围并办理延续登记。经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该探矿权合理价格为人民币18705.06万元。 2010年3月,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政府、霍邱县政府就霍邱铁矿深加工项目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成立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矿大昌公司)。2010年8月31日,拥有霍邱铁矿探矿权的霍邱铁矿公司(注:该公司为霍邱县政府全额出自创办)与首矿大昌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国土资源厅申请探矿权转让登记。杨先静在明知转让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于2010年12月20日违规决定批准转让。并于2011年2月24日签发同意变更探矿权人为首矿大昌公司,并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首矿大昌公司共支付给霍邱县人民政府价款15000万元。而经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该探矿权合理价格为人民币81456.72万元。 为了使得首矿大昌公司取得探矿权,杨先静于2011年下半年,两次擅自更改国土资源厅办公会议决定,为首矿大昌公司量身定做“挂牌准入条件”,使得该公司成为唯一一家符合条件的公司,并成功报名参与竞买。仅这一项,造成国家损失11.8亿元。 罪名二、8年间受贿近170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1年,被告人杨先静利用其先后担任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巡视员,分管全省矿产资源矿政管理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于2003年至2012年间,先后多次向安徽大昌矿业集团董事长吉某某等18人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654.8186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0.2万元。 记者注意到,检察机关指控的18起受贿中,金额最大的一笔来自吉某某。2003年至2011年间,杨先静利用其先后担任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巡视员的职务便利,接受吉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争取国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分立延续万庄铁矿探矿权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共计收受、索取吉某某人民币1001.4万元,美元0.2万元。 据了解,杨先静在案发前担心被时任矿管处处长孔繁茂(另案处理)一案牵连,于先后退换赃款1500万元。 罪名三、退休后仍利用影响力受贿金额30万元 据了解,杨先静在退休后仍然不忘“捞钱”,利用其原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30万元。 2012年,庐江县人丁某某与唐某某商定开发盛桥镇沈家桥社区村部办公楼对面地块,但因该宗土地一直未被批准为建设用地而搁置。2012年1月,唐某某委托其朋友找到杨先静帮忙协调。2012年下半年,杨先静利用其曾任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巡视员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时任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副处长吴某某(主持工作)打招呼,请予以支持办理。最终盛桥镇安置房纳入2012年第三批次追加土地计划指标,使该宗土地顺利通过建设用地审批。2013年初,唐某某送给杨先静30万元表示感谢。 案发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共扣押人民币1711.4739万元,另从吉某某处扣押人民币4704.5674万元。 蚌埠市检察院认为,杨先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达人民币189158.1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54.8186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离职后利用其原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30万元。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关键词:受贿,安徽,国土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