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海南办案坐头等舱住五星店 由"证人"付费
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李晓明等办案人员多人次到海南省的海口、三亚等地,调查齐屿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齐屿的丈夫翟学军实名举报称,本案的一名“证人”其实是与齐屿有利益冲突的“利害关系人”。有证据显示,这名“利害关系人”控制的公司,支付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在海南办案期间的住宿等费用。 2013年11月13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处长秦洪祥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长春市纪委已经开始调查李晓明的问题。 证人也是利害关系人 齐屿是长春市工商银行的一名员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2013]67号起诉书指控她涉嫌非法转让、倒卖的土地有三宗,都在海南省澄迈县。 郭昆是长春人,也是本案的证人。 翟学军认为,郭昆是与齐屿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和证人。 2006年1月11日,齐屿成为海南澄迈金鑫鸟语林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鸟语林房地产公司”)法人。 2006年3月17日,齐屿签定协议,将鸟语林别墅小区项目以3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郭昆,并约定于2008年8月1日前交付出让金,变更法人,在此期间公司一切经营权都归郭昆所有。 此后,郭昆以鸟语林房地产公司的名义继续经营。 因无后续开发资金,为让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提供后续开发资金,在尚未签订转让协议前,2006年春节期间,郭昆邀请信托公司董事长张兴波一家到香港过春节,在香港,郭昆送给张兴波10万元港币。从香港返回后,郭昆和张兴波到海南澄迈考察鸟语林别墅小区项目时,郭昆提出希望张提供后续开发资金,可送给张一栋别墅。张表示同意。 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张兴波陆续安排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下属的4个公司,以投资入股、购买别墅等名义借给鸟语林房地产公司1926万元。 2007年5月,张兴波因受贿被批捕。2009年年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张兴波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认定,2006年,张兴波为郭昆的公司贷款提供帮助,先后收受郭昆港币10万元,美金5000元。同年7月,郭昆提出将海南省澄迈县盈滨半岛的别墅一套(成本价277余万元)赠给张兴波,张表示同意,后因故未遂。 在张兴波的判决书中,郭昆被“另案处理”,最终是不予起诉。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确认了郭昆向张兴波行贿的犯罪事实,但认定郭昆实施的是单位行贿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根据齐屿与鸟语林房地产公司的约定,齐屿的投资款转为17幢别墅的购房款,公司在2008年7月1日前可以行使回购权,逾期则丧失回购权,直接以房相抵齐屿应获得的转让款。 在双方签订的17幢别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鸟语林房地产公司行使回购权的期限和价格等再次作出明确约定。 但是,截至约定期限,郭昆的鸟语林房地产公司未行使回购权。 齐屿认为,按双方约定,17幢别墅确定为自己购得的房产,鸟语林房地产公司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出卖人的义务,但该公司迟迟不予办理17幢别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导致齐屿未能收回自己的房产,双方产生矛盾。 多次与郭昆协商无果后,2012年2月,齐屿向海南省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鸟语林房地产公司交回17幢别墅的产权。 2012年1月,一个叫朴显泽的人也发生了与鸟语林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仲裁案,案情与齐屿的类似,海南省仲裁委作出了支持朴显泽的仲裁决定,朴胜诉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房产。 2012年8月30日,海南省仲裁委公开开庭审理齐屿与鸟语林房地产公司房产纠纷案。然而,齐屿在这关键时刻,却被检察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 2012年11月7日,根据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公函,海南省仲裁委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审理。 |
关键词:八项规定,反腐,受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