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一审被判12年二审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258万
“被关了400多天,虽然二审判我无罪释放,但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我12年,以前的生意伙伴都以为我是诈骗犯,不敢再和我做生意了。”昨日,做林权流转的四川安县人康四平,拿着绵阳中院“无罪”的终审判决书,虽然心中稍感安慰,但他的公司已无法经营,在国外读书的女儿也因此停学。对此,1月8日,康四平已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258万余元。 合同履行起纠纷被捕 2011年3月31日,康四平作为宏森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丰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签订协议,约定宏森公司在3个月内将江油市大康镇旱丰村5、6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约13000亩流转给丰达公司。同年5月7日,双方签订了委托宏森公司收购广元市旺苍县天星乡及周边松树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约10万亩的协议。 2012年1月,康四平给黄某打电话,称大康镇旱丰村因旅游规划了红线,能流转的林地只有600多亩,不够的在旺苍补。黄某说:“钱都给了那么多,没有办法只有同意。”2012年2月,康四平将旺苍县燕子乡8659亩过户到了黄某丰达公司的名下,合同金额为242余万元。在此期间,旱丰村六组610.25亩的林权转让政府批文也已下达,只需过户即可,合同金额为20余万元。 8月,康四平被江油市公安局刑拘,后被逮捕。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电话联系上黄某,他介绍,他和康四平是从小一起长大的伙伴,发生这样的事情大家都不愿意看到。“但当时我投入那么多钱,最后没有看到东西,给他打电话不接,也找不到人,只有报警了”,黄某说。 一审被判12年二审无罪 2013年6月,江油法院一审判决康四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13年11月,绵阳中院终审判决康四平无罪。绵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康四平和黄某因江油市大康镇旱丰村林权转让代理协议履行产生纠纷后,遂口头约定以广元市旺苍县林权转让弥补损失,两份协议相互联系,又因两份协议签订的时间接近,履行和付款均存在时间上的交叉,故不能割裂单独对某一份协议的性质予以认定。此外,原审法院认定康四平骗取钱财后归其个人所有并用于偿还个人借款,以个人名义借贷他人,但对其具备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事实,没有列举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判认定康四平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证据不足。 |
关键词:国家赔偿,无罪,冤假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