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白领交往四月分手 诉前女友索百元安全套钱
审判依据 恋爱花费属特殊“赠与” 隋法官指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即便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而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一般是在移交之前赠与可随时撤销,即承诺购买物品等但一直未予兑现,这种承诺可以随时撤销(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外);但在移交之后,则一般不能撤销,即便撤销其条件也非常苛刻:只有在其严重损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三种情形下,方能撤销,同时这种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 因此,这类案件中,原告即使有证据证实确实赠与了被告财物,其撤销赠与的权利亦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才能得到支持。 法官寄语 “愿爱不在时就放手” 海珠区法院民一庭的杨庭长认为,双方当事人曾经都是相亲相爱的情侣,情浓时,对于谁掏钱谁埋单,并没有刻意留意。现实中,大部分男性在恋爱期间愿意对生活消费埋单,这也恰恰体现了其绅士风度。 中国有句俗话“买卖不成仁义在”,为了曾经埋过的单,与曾经相爱的人对簿公堂,令人不胜唏嘘。 “作为法官,我们不希望看到这样的案件,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愿爱不在时就放手,挥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 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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