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新政出台 遏制案情多发 谨慎投资
导语:上午,中国银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正式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启动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以期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情多发趋势。 中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新政出台 遏制案情多发 据悉,当前中国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2013年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超过以往常规年份的平均水平,发案区域已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新发案件多集中在中东部省份,并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扩散。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 【详细】 涉案金额等达历史次高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二是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截至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新发案件更多地集中在中东部省份,跨省案件增多,影响较大。三是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详细】 发案区域涉及全国31个省 记者从中国银监会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当前中国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新发案件更多地集中在中东部省份,跨省案件增多。 【详细】 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概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当前,个别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兴起,利用一些新兴领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和监管真空,大肆在网络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P2P借贷网站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给群众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由银监会牵头承担对P2P借贷网站监管研究的相关工作已经启动。 【详细】 部分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目前P2P的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的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提醒社会公众要谨防这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什么意思呢?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有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详细】 非法集资六大典型手法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详细】 限定于亲友圈或员工等集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解读非法集资时指出,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集资。实践中,行为人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开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使得集资行为呈现出社会性特征,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于非法集资。 【详细】 非法集资款按比例统一清退 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今日谈及非法集资案中资产处置问题时指出,集资款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详细】 |
关键词:非法集资,银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