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出台户口迁移管理办法 九类人群可迁户市区
第七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到我市市区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居民、外国友人和无国籍人员在我市具有固定住所,申请户口迁入人员。 所需证件: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批准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由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投靠直系亲属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第八类 具有合法收养关系,且收养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被收养人户口迁入。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证》、房屋权属证明。 第九类 军官家属随军迁入。 所需证件: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随军家属户口页、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家属随军批复,《军队干部申请家属户口随军审批表》、《部队任职、晋职命令》,)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军官证、部队现役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部队集体户户口簿。 |
关键词:户口迁入,户口迁出,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政策,户口所在地 |
责任编辑:刘江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