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出台户口迁移管理办法 九类人群可迁户市区
第四类 市辖区以外常住户口人员经商满五年或市辖区内的常住户口人员经商满一年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依法纳税的个体经商户。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屋权属证明。 第五类 由安置部门安置市区城镇的退伍转业军人及军队离退休人员。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户口簿。 第六类 对市区设有单位集体户的企业,按照年度纳税额实施户口奖励迁入。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0万至1000万(含1000万)的,每年申请5名优秀员工落户指标;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0万至5000万(含5000万)的,每年可申请10名优秀员工落户指标;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00万以上的,可申请15名优秀员工落户指标。 所需证件:满足以上条件的企业,申请员工需提交单位申请,员工户口簿、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营业执照,年度纳税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户口簿。 |
关键词:户口迁入,户口迁出,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政策,户口所在地 |
责任编辑:刘江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