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单独二胎让女性就业更难 劳动争议案将增多
案例二恶意降薪逼人辞职女编辑讨薪获得支持 晓彤是名资深的网络编辑,在某知名网站担任主编。晓彤休完产假按期返岗工作,但该网站未与晓彤协商就将晓彤的工资降低了一半之多。晓彤气愤之余将单位起诉,要求单位补齐所降的薪酬。案件审理中被告网站表示,因单位精简机构晓彤原来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需要给其调岗降薪。对此说法,晓彤并不认可。该案最后经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网站同意向晓彤支付工资差额。 一中院经过对涉女职工“三期”案件分析发现,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除了遭遇被用人单位辞退外,经常碰到的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以女职工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对其进行调岗甚至降薪,迫使女职工主动提出辞职。有的用人单位不给“三期”女职工安排工作,要求她们“调休”或“待岗”,在待岗期间只发放最低生活费或基本工资,降低工资待遇。还有的用人单位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进行不合理的岗位调整并降低女职工工资,造成女职工对调岗降薪决定不服而提起仲裁、诉讼。 法官表示,在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者待岗必要性证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三期”期间的工资待遇。(文中人物为化名) 相关新闻 六类女职工婚育权纠纷案件多发 北京二中院对近3年审结的涉及女职工婚育权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研发现,2011年审结21件,2012年审结23件,2013年审结31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二中院总结发现,目前,六类女职工婚育权纠纷案件呈多发现象。 一是用人单位以女职工隐瞒婚姻生育状况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二是用人单位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引发的争议。 三是用人单位以怀孕女职工存在旷工等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四是用人单位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进行调岗降薪引发的争议。 五是用人单位安排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出差等繁重工作,或者安排待岗仅发放生活费,迫使女职工辞职引发的争议。 六是用人单位不发、少发女职工产假工资引发的争议。 二中院调研发现,目前用人单位不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普遍存在。女职工生育后可通过生育保险报销生育津贴等费用,从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但是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用人单位不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并且即使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也存在低于正常工资基数缴纳或者缴费期间不完整的情况。 此外,用人单位不发放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的情况多发。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按月发放或者少发放女职工工资的情形普遍。 二中院法官表示,婚育权纠纷案发生后劳动关系正常存续比例较小。“统计案例中,仅有不足10%的女职工在生育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正常存续,其余的或是女职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辞职,或是用人单位以旷工等违纪事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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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二孩,二胎,就业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