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新闻频道>>社会>>社会万象

法院:单独二胎让女性就业更难 劳动争议案将增多

http://www.hebei.com.cn 2014-03-07 09:37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三八妇女节到来之前,北京市一中法院于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该院近三年审理女职工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受侵害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110余件,绝大多数案件女工胜诉。该院预测,随着北京市“单独二胎”政策开始实施,此类案件将会增多,如果国家没有配套政策,将加重女性就业难。

  据市一中院劳动争议庭张弓庭长介绍,近年来,一中院受理的女职工因“三期”期间劳动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不少此类案件中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生产等时期,以各种借口对女职工给予调岗、降薪甚至辞退,侵犯“三期”女工的合法权利。以一中院2013年涉“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女职工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案件比例达到84.2%。

  随着北京市“单独二胎”政策于今年2月正式施行,北京市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个二胎生育高峰。一中院预计,受该政策影响,涉及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数量将大幅提升。

  张弓庭长表示,虽然在女职工“三期”权利受到侵害案件中,八成以上女工的诉求都得到了法院支持,但是市一中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也发现,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人员紧缺、工作开展不畅,甚至因寻找替代劳动力而增加经营成本等实际困难也是不可否认的社会现实。很多企业也正是因为考虑到女职工怀孕、生育以及特殊的生理特征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诸多困难而不愿意招录女职工,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宽,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针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在今后一段时期还有可能更加严重。

  关注

  “单独二胎”需要什么配套政策

  据张弓庭长介绍,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通过社会保险立法的形式,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但是该办法中的一些保险条款只针对独生子女。如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为: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等。

  张庭长认为,单独二胎政策实施之后,如果一味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很可能会使用人单位不愿招用女职工。因此应该注重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要想让用人单位既愿意招录女职工,又承担起保护女工生育权利的社会责任,还需要对生育保险制度做进一步完善,将原制度中的只针对独生子女的条款随计划生育政策做相应修改,扩大到单独二胎。

  此外张庭长还建议,政府还应该考虑通过立法、制定政策等手段,对招录女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和政策优惠等,平衡保护女工“三期”权利与企业发展之间的矛盾,以达到既让女性承担好繁衍后代的社会使命也不至于更多增加企业负担的目的。

  案例

  案例一女工前兆流产请病假单位以旷工将其开除

  侯莹于2012年6月入职一家服装公司,同年9月侯莹发现自己怀孕同时伴有流产前兆,医院给侯莹开具了需要休假的诊断证明,侯莹将诊断证明交给主管后在家休假。谁知10月份侯莹居然收到了服装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服装公司在该处理决定中指出,侯莹因怀孕申请病假,但并未履行公司的正常休假手续,构成连续旷工,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侯莹作出开除决定。侯莹认为其已经履行了请假手续,服装公司做出的解除决定违法,起诉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判令服装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根据侯莹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短信息、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证据,认为侯莹不构成旷工,判决服装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据介绍,由于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女工“三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就采取“制造”怀孕女工无故旷工,违反劳动纪律等事实,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应聘时以及在劳动合同中对女职工结婚、怀孕等情况做出限制性约定,甚至以劳动者怀孕属于隐瞒事实、欺骗公司为由对劳动者做出辞退决定。

 [1] [2] 下一页

关键词:二孩,二胎,就业难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 重庆晨报
责任编辑:王培炎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