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新闻频道>>便民资讯

在外国购买抗癌药属违法,是真的吗?

来源: 央视网 作者: 张志超 高宇婷 沈玮 2015-02-06 11:02:18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市民担忧海外购药渠道被封

  李先生的父亲四年前被诊断出胃癌,他一直通过朋友从印度代购的方式为父亲买药。“陆勇事件”后,李先生担心国家会收紧政策,使得从国外买药的渠道被封。

  在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旁的东风东路上,一座圆形的人行天桥把一个十字路口连了起来。这座天桥上有不少派发传单的“医药代表”。李先生的爸爸在四年前不幸被诊断出胃癌,除了接受传统的化疗之外,医生还建议服用靶向药物配合治疗。

  正当李先生为昂贵的药费烦恼时,人行天桥上的传单却给了他希望。“当时刚从医院里出来,也不知道是谁给我递了一张宣传单,上面介绍了一款印度的靶向药,后来我回来上网搜了一下,发现那款药在患者口中的口碑都不错,而且价格非常便宜,于是我就开始想办法去买。”李先生说,后来他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个常年带团到印度旅游的导游,“他人很好,知道我的困难之后,二话不说就答应帮忙,而且从来不收手续费,甚至连请他吃饭也拒绝。直到去年他被单位调去带其他国家的旅游团了,就把接替他工作的同事介绍给我。”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一直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帮父亲买抗癌药。

  “但最近看了有关‘海外抗癌药代购第一人’的相关报道,我才意识到一直从海外购买抗癌药有可能违法。”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导游朋友找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也请教了一些律师朋友,才放下心头大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公民在海外购买自用的药品,其用药风险由个人承担。朋友帮我从印度买药回来,既不已盈利为目的,也不收取手续费,应该没问题的。”

  “但其实最让我担心的,就是这件事之后,国家的有关部门会不会出台一些新的政策,收紧私人在海外购买自用药品的相关法律法例,最终导致‘吃不起药’。”李先生担忧地告诉记者。

  律师:在外国购买少量、自用药品不属于违法行为

  宁夏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部主任王磊表示,在外国购买少量自用药品不算违法。陆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争议很大,王磊认为,陆勇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央视网记者日前就此事采访了宁夏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部主任王磊。王磊律师介绍,首先,根据媒体对陆勇的报道,陆勇从国外私自进口假药,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的《药品管理法》中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主要说明了我国对进口药品的管理制度,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进口国外生产的药品。

  “但老百姓说了,他是用于自己治病不是用于销售,这里需要注意,如果单纯的去国外旅游、探亲、留学等,带回来少量、自用的药品,只要符合海关进出口相关规定,就不叫进口,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像文中所说,陆勇长时间自用并大量为他人代购药品,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进口行为。”王磊告诉记者。

  同时,《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进口的药,就是假药。即使药本来是真药,但是在我国未被批准,也推定其为假药。所以根据这两条,可以认定陆勇的行为违法。

  此外,据王磊介绍,陆勇这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争议非常大。陆勇起初自己购买、服用印度仿制“格列卫”,感觉效果好,之后通过QQ群向病友介绍、推荐,后来因为客观原因,替他人代买。如果仅仅是无偿免费代买,不以谋利为目的便不属于销售行为,是单纯代购行为。代购和销售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谋利,无偿代购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我也看了很多资料,个人认为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王磊说。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王磊表示,具体情况还有待于公安部门的进一步查证。如果陆勇代购药品的过程中存在谋利行为,那根据其代购时间长、数量大的特点,就构成销售假药罪。

  虽然目前检察机关已经撤回了对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作出裁定,但检察机关对“撤销起诉”的原因并没有作出相关解释,因此在外国购买抗癌药是否属于违法,仍属未知数。相关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公民在海外购买自用的药品,其用药风险由个人承担,但通过网络购买包括抗癌药在内的处方药,是违法的。

关键词:抗癌药,代购

责任编辑:李雪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