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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3.15:新消法将实施 “霸王条款”不再霸道

http://www.hebei.com.cn 2014-03-14 15:19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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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又是一年3.15临近,各大家电品牌纷纷摩拳擦掌,开始应对扑面而来的产品、服务、体验等多层次竞争,各类大规模让利、促销惠买、服务体验等活动不断涌现,原本属于消费维权的日子,成为各大品牌推广传播服务与品牌的热闹节点。与往年不同,今年3.15恰逢新消法落地实施,央视3.15晚会主题亦确定为“让消费更有尊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提升服务体验成为时下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面临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延伸品牌服务深度,提升服务体验广度,主打服务牌,辅以优惠让利,将是企业俘获消费者“芳心”的不二利器。

  律师解读新消法四大亮点

  去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该法自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订。新消法也将于今年3月15日施行。

  此次修改内容丰富,涉及到每一个消费者的权益。针对有关新法修改后的热点问题,华西城市读本记者邀请律师进行解读。解读新规

  对于新《消法》,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赵光华认为,此次修改呈现出了内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跟现实的消费市场发展紧紧相关,比如针对网络购物的兴起就专门进行了规定,是比较接地气的。此外,两位律师对新《消法》中的部分亮点也作出了解读。 [详细]

  虚假广告代言明星也担责

  修改前:通过虚假广告推销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仅规定了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修改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增加了个人,即包括代言广告的明星

  案例:陈某在广告上看到某明星为一保健食品代言,此明星称该产品使用效果良好。陈某分两次购买了该品牌的两种保健品共二十盒。服用后,陈某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副作用,后住院治疗。经北京市食药监局海淀分局检查,两种保健品均未经批准。

  解读:梁睿法官介绍,近年来,不时发生明星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这使得立法者不得不考虑调整明星代言所获得的利益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之间的失衡关系。针对本案的情况,陈某在新消法实施前只能向商家索赔,但如果该案发生在新消法实施后,陈某就可以主张该保健食品的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详细] 

  工商部门叫停一批霸王条款

  坚决遏制和严厉整治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海工商部门近日对商业购物、旅游、衣物清洗、预付卡消费等四个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开展了专项检查和清理。经审查,以下20个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及《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等规定,作为消费领域“霸王条款”予以公布:

  ◆ “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 “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详细]

  网购后悔权明施行

  从明天起,消费者期盼已久的网购“后悔权”将得到法律的保障。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除了天猫、京东、苏宁易购B2C电商平台之外,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淘宝等C2C电商平台。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4种商品之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实际上,在此之前为了吸引消费者,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B2C电商已经推出了7天退换货的服务措施。消费者对于网购退换货的不满主要集中于淘宝之类的C2C电商平台,此次新消法或将对淘宝商家产生较大的冲击。一些淘宝商家担心出现恶意退换货将增加自己的成本;而一些消费者则担心新规在淘宝上得不到很好的执行。 [详细]

  新消法强调保护个人信息

  记者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2013年,市工商局12315消费维权热线受理网购服务申诉1080件,申诉较多的问题是宣传与实物差距大、不按时寄送、泄露个人信息以及不履行售后服务等。

  市消协秘书长庄卫兵表示,网购投诉呈持续增加趋势,一方面是由于选择网购这种新兴消费方式的人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因为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

  记者了解到,针对网络购物,新消法除了出台“7天无理由退货”新规外,还明确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详细]

  新消法为消费者卸下维权的难题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在新《消法》中,“举证倒置”的表述明确为消费者卸掉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千斤重担。在新法实施前,消费者在个人送检中会遇到怎样的难题和麻烦?北京青年报记者对多家检测机构进行寻访后发现,检测费用高、需接受第三方委托等都成为消费者个人送检的“拦路虎”。 [详细]

  “霸王条款”无效 商家不再霸道?

  特价商品概不退还”、“卡内金额过期作废”、“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长期以来,各种商品买卖和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让消费者苦不堪言。

  为此,新《消法》对格式条款下了“紧箍咒”——一旦定性为“霸王条款”,其内容就不再有效。

  究竟什么样的格式条款堪称“霸王”?“霸王条款”被判无效,幕后制定条款的经营者是否会被严处,就此收敛呢?不再被“霸道”商家欺负,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的期盼能实现么? [详细]

关键词:3.15,新消法,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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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长城网综合
责任编辑:王培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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