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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假消息泛滥 专家:故意传谣应追责

http://www.hebei.com.cn 2014-03-07 09:3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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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锐观点

  有些人觉得微信的受众只限于朋友圈没有外人,不是对外传播,出于开玩笑的心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但网络的开放性对一些反常信息传播特别迅猛,一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事态形成,即使捏造者、传播者都不是故意的,也可能会被追究刑责

  3月5日一大早,家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花园小区的腾讯微信用户“戈壁石”打开微信朋友圈,发现一条求助信息在广泛传播:“今天上午一个三岁多小女孩在经济开发区怡馨家园小区附近被人拐走,小女孩能准确说出她爸爸的手机号码,从监控上看是被一个四十多岁男子抱走的,现大人都急疯了,有知情者望告知,万分感谢!联系人郑春蓉139×××××919。”

  “戈壁石”转发完这条消息后隐隐感觉有些不对,上网查询发现,此内容最早出现在2013年9月24日,是“山东德州夏津县的一名小女孩被拐走”的求助信息,联系人的名字都是郑春蓉,信息里都未配发图片。

  “戈壁石”在百度输入“郑春蓉”,竟然搜出了数十条寻子信息,这位名叫郑春蓉的人在沈阳、武汉、锦州、广州等地都丢过孩子。

  “这是一条假消息。”转发两个小时后,“戈壁石”才证实了自己的感觉。

  “朋友圈”假消息泛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从爱心传递的“熊猫血”到“寻找失踪孩子”,再到“家中失火”等等网传的假消息,市民们都表示只是出于一种爱心,动动手指就能帮助别人的事,没想过消息的真假。由此看来,利用广大网友同情心的不在少数,也有一些人利用此种形式进行诈骗等。

  新疆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杨富强表示,有些不确切的消息,网民如果要去传播,那么就有义务去核实此消息的真假。比如有些谣言涉及到一些有名有姓的单位或部门,网民可以到相关部门去查证核实。有些部门会发官方微博,或者做出官方回应,网民可以关注一下,尽量避免去传播不切实消息。面对纷杂的网络信息,一定要慎重,千万别让自己成为网络谣言的推手。

  扰乱社会秩序将被追责

  “其实,朋友圈、QQ群中的很多信息都是虚假的。”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分局网安大队一位民警告诉记者,从目前全国警方破获的网络制造传播谣言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看,网络制造谣言的始作俑者分为两种人群:第一种人群,喜欢随意改编各种网络谣言;另外一个传播人群是那些大V(粉丝众多的认证微博)。

  据了解,在2013年9月20日新疆伊宁市警方处理的新疆首起网络谣言案中,传播者播报的消息是“新疆著名笑话大师依沙穆德于2013年9月6日去世”。办案民警对传播虚假消息的当事人哈某做了处罚。

  新疆律师李强表示,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现行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具体规定,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定罪有标准可依、具有操作性。司法解释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李强说:“有些人觉得微信的受众只限于朋友圈没有外人,不是对外传播,出于开玩笑的心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但网络的开放性对一些反常信息传播特别迅猛,一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事态形成,即使捏造者、传播者都不是故意的,也可能会被追究刑责。”

  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淳认为,利用手机、互联网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应受到严厉查处。广大网民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信谣、不传谣,发现谣言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打击和遏制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多管齐下,利用技术、法律、行政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应该大力推进落实网络实名制,不断完善网站建设和备案管理规范,切实提高网络源头管控和溯源查控能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减少和遏制微信“传谣”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微信,造谣,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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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培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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