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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2016-12-19 09: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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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重大危险源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登记、建档、申报;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系统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安全机构及人员设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的人员:

  (一)煤矿应当独立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不得少于五人;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独立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独立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不得少于三人;

  (四)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岗位,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待遇】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和离岗六个月以上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厂、车间、岗位三级教育培训;

  (三)对转岗、临时换岗从业人员应当进行新岗位培训;

  (四)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安全许可】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当事人提供原辅材料、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二十七条【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形成报告。

  第二十八条【高危行业项目管理】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试运行及验收】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但不超过一百八十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出租发包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在与其签订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经济赔偿、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一条【复产复工】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组织本单位管理、技术人员对方案进行论证完善,组织从业人员就方案对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专项培训,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二条【高危行业作业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事项,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一)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电子屏等;

  (二)进行建筑物室外墙体、玻璃幕墙美容清洗、贴砖、粉刷、空调安装等高空作业;

  (三)进行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盲井等地下受限空间作业;

  (四)进行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五)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作业。

  第三十三条【易燃易爆、涉氨涉氯】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尘、气体或者其他物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按照国家相关防爆标准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静电释放和通风系统等设施,并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涉氨涉氯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验储存装置,在储存、使用区域设置泄露收集处理装置和事故排水系统,在操作岗位设置洗眼器、淋洗器,配备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相关急救药品。

  第三十四条【危险因素管理】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其他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计建设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不得用于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烧、易爆炸、中毒、腐蚀、窒息、灼伤、高温、噪声、粉尘、泄漏、触电、倾覆、撞击、坠落、坠物、碾轧、滑坡、坍塌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进出口以及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从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中调出的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三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管理】车站、地铁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动物园、公园、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

  (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配电等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六)同一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在上述场所举行大型集会或活动,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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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河北,安全生产,条例

责任编辑:李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