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领导要带头休
我国法律对带薪休假制度的保障是不缺位的。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法律渊源是: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我国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施行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此,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形成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四位一体”的法律保障格局。 然而,法律的护佑并未使带薪休假得到普遍落实,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仍然只是“看起来很美”。人社部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落实率约为50%,且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一些民营企业落实起来相对较差。相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逐利性、职工的弱势地位,以及监管的缺失、违法的低成本甚至零成本,都是导致带薪休假难落实的重要原因。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各行各业面临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压力,有必要给劳动者更多的休闲时间,以涵养人才的创造力。从全社会来看,更多的休息可以提升国民健康水平,提高公民幸福指数,刺激假日经济,拉动消费内需,降低公共卫生医疗支出,保证高质量的劳动力供给。经济新常态已经对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形成倒逼机制。 要解放思想、鼓励开创。面对阻碍,现实之策应是不等不靠,推动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先行一步。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带薪休假的重要意义,带头执行,这绝不是“先天下之乐而乐”,更不是缺乏老黄牛精神。如此才能使下属消除“领导不休不敢休”“不好意思休”的畏难情绪。 要鼓励各地各单位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凡是有利于带薪休假的,都应宽容待之,不必加以限定或干预。如有的城市划定了相对的休假时段,由职工与单位协商休假。 要完善立法、加强普法、强化执法监督。在全国范围出台落实带薪休假的相关细则,加大劳动监察部门主动监督和追责的力度,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严格追究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人大、政府、政协还应加强执法检查、督办和建议的力度,增强贯彻落实的强制性。 要注重发挥工会的作用。上级工会组织要在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完善工会组织体系的同时,注重教育引导基层工会成员敢于履职、善于履职,为职工谋取合法的“休假权”。 以往经验证明,民众权益的增加,在社会进步的大背景下,还需自身的争取。获得带薪休假的权利,少不了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和奋斗。小伙伴们,从我做起,别错过今年“说走就走的旅行”。 |
关键词:带薪休假,保障,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