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 创建无烟党政机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推动我省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头禁烟的各项要求,积极创建无烟党政机关,并要求全省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通知指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性,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禁烟并对吸烟人员及时劝阻,主动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各级党政机关组织的各种会议、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做到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支出。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禁烟控烟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无烟党政机关创建活动。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无烟党政机关标准,健全制度,细化措施,抓好落实。要在办公楼会议室、楼道、门厅、食堂、洗手间、电梯、楼梯等公共场所划定禁烟区,张贴醒目禁烟标识。指定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定期监督、巡查办公场所内禁烟情况。积极动员单位职工参与控烟工作,鼓励吸烟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戒烟,实现无烟党政机关目标。 同时,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禁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有关规定,加强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举报机制,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努力营造全省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无烟党政机关标准(试行)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党政机关建设纳入机关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并抓好落实。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无烟蒂、无烟具、无烟味。 四、设有控烟监督员,对内部和外来人员吸烟行为进行巡查、劝阻。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积极参加控烟公益活动。 六、明确规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严禁将烟草制品用于公务接待。 七、鼓励并帮助吸烟工作人员戒烟。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无烟草广告,不参加烟草公司赞助的任何公务活动。 |
关键词:党政机关,禁烟,控烟,公共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