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的三个价值取向探索
法治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题,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有机统一,其中,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司法从“应然”到“实然”的运转过程,折射出该司法体制是否追求公平正义、是否权威高效、是否人权至上,验证了该司法体制能否真正能成为依法治国的保障。全面深入地开展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实现司法现代化的制度支撑,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庞大繁杂的系统工程,其重中之重就是正确的价值取向的确立,它是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确立的前提,是实现司法体制科学运转的基础。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应立足于其价值取向的架构,公平正义、权威高效、人权保障是司法体制改革永恒的价值取向。 首先,公平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追求的永恒主题,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前置性条件。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价值选择趋向多样,其中公平正义这一符合法治逻辑的价值,仍是司法体制改革秉持的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者缺一不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对于规范国家司法权力,塑造司法主体的法治品格,提升法律权威,促进法治公正等具有积极的作用。围绕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权力去地方化,司法审判去行政化,法官职业精英化等,在司法制度的合理配置、司法程序的正当设计、司法结果的公正追求、司法环境的良好营造等方面要多管齐下。要注重把握司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坚持程序公开性,注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营造良好的司法监督环境等等,让司法工作者的重心,放在调整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上,公平公正裁判案件,避免威权主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始终将公平正义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追求。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确保司法的权威高效,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公平正义与权威高效是相辅相成的,司法的公平正义是司法权威高效的前提和基础,司法的权威高效是公平正义的确认和保障。司法资源同其他资源一样在一定时期的供给是有限的,要避免司法资源的重复利用和浪费,首选就是要维护司法的权威,确保现代司法运转符合追求效率、节约资源的经济逻辑,确立现代司法的“权威性”“效率性”,即按照最高的要求,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实现最大程度上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和对社会秩序维护的效率的最大化,事实上,没有司法权威高效,就无法体现司法公平正义。司法的权威高效,是衡量一国法治程度高低的标准之一,理应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追求的价值目标。 最后,司法体制改革无论是追求公平正义,还是追求权威高效,最终都必须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是司法体制改革追求的根本目标。保障人权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鲜明主题。我国人权保障事业起步较晚。在以前国家集权治理模式下,法律工具论盛行,国家利益被过分强调,个人利益则被忽视。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权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一座里程碑。十八届三中全会法治中国建设的部署,“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规定,从死刑这一涉及最根本的、触及最深层人权的刑罚的适用限制入手,对人权加以进一步保障。此外,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对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健全、对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的限制和非法证据的排除、对社区矫正的健全以及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健全等,都体现了对人权保障价值追求。 人权,是法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司法体制改革不仅要保障人权,而且要尊重人权,对人权的重视应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将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的价值取向归因于人权保障这一基点上,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理性选择,也是社会价值功能的最佳释放。人权保障的价值诉求决定司法体制改革的导向,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对人权的保护,既要注意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等实体性权利,还需要注意保护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如健全错案机制,对冤假错案进行有效的防控与追责,严禁刑讯逼供等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追求的总的价值目标。 |
关键词:司法,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