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党的全面领导
法律的意义是什么?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什么?是体现党的全面领导的思想主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着重说明了一个问题,即依法治国;重点阐述了一个原理;即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并行,解决的就是如何使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在融入中发展的问题。 法制社会的推进,从社会发展的意义上讲,是一种文明制度从雏形到成熟的演绎,从框架到思想体系的形成过程。而法治的器物就是法制。从人类上下五千年的历史脉络中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就是法治是执政者的思想主张,执政者的思想立足基础就是在社会体制改革中纵深法制在各种社会领域的延伸。而综合当今世界的法治主张我们发现,有什么样的历史背景,就有什么样的法制产物;有什么样的社会现状,就得有什么样的法治形式。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表明;只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处于一致性,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处于一致性,社会才能处于和谐状态,否则就会处于失衡状态。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同理,也是共产党人的辩证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就是建立在这种辩证法则上的产物。 在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三十多年了,我们已从计划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社会形态的变化,让许多制度,尤其是法治的制度,需要从司法改革的探索角度中成型,以此方法,消除改革中存在的弊端;用此举措,化解社会矛盾,走出体制瓶颈。这是我们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之本。 司法体制改革之本,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灵魂,也将是司法制度的灵魂。这个改革之本,是要普遍性地建立于党的全面领导的各种环节之中;即司法体制改革要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之下进行,不能脱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不能脱离了党的领导,不能放弃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司法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就是要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从阐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中,讲述好中国的法制故事;从“四个全面”的战略思想体系中,勾画出司法体制改革的宏伟蓝图。 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不仅仅是一个司法体制改革如何进行的问题,依然要把握好如何在接受党的全面领导中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规律和度量,使所有的司法体制改革,都要体现出党性,体现出中国特色性,也要体现出人民性。这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每一段历史都是当代社会的符号,而历史长河中的各种符号从不雷同。但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长河中有一种思想始终一脉相承;那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其实,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就是以共产党的执政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社会主义的建设规律作我们实现中国梦的历史方向。这个历史方向的形成条件和确立依据,核心就是党的全面领导。司法体制改革不能超越这个范围,逾越这种方向,否则,司法体制改革就会失去立足点,失去改革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动力。因为依法治国就意味着一切程序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将从党的思想主张中形成章程和条款;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也将是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思想信条。而这,在马克思主义的著作中具有普遍的阐述。马克思认为:“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由此,揭示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治的本质特征;那就是,以党的思想高度,形成法治的历史高度,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中心坐标。因为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就是保障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个时代方向的树立,正让我们发生伟大的转折。我们对法治这个人类文明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建立充满期待,满怀敬意;我们又对司法体制改革,这个党执政的核心产物充满希冀,高度关注,因为司法体制改革关乎民生,将改变着我们的生活。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改革,必将承载着民族的重托,国家的希望,党的使命而让中华民族从春天走进一幅充满时代色彩和中国元素的新画卷之中;我们的法制梦,在希望的田野上。 |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