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意见全文
(三)落实用地政策 1.把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总体利用规划。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好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用地和县域工业集聚发展用地。 2.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中小微企业产业园,集约利用土地和各种生产要素,为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创造条件。 3.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发展产业,其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民营工业项目、文化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的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拟定的出让价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四)强化金融服务 1.各市、县(市、区)要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持。要把为当地民营经济发展贷款规模大、增长速度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市、县(市、区)各类财政资金主要存储、结算银行,按照一事一议、综合评价的原则,确定存储额度。各市、县(市、区)要安排财政资金,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年度增长额度给予风险补偿。 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两个不低于”的要求安排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提供利用动产、仓单、税单、保单、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以及应收账款、供应链保理融资和票据贴现等融资服务。 3.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探索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为15%。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持股比例,对设立扶贫小额贷款的,允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0%;允许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引导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挂牌上市,支持有关公司向其提供再贷款。到2017年,实现新型金融机构全省县域全覆盖。 4.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私募债券、集合债券和中期票据。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对发行企业给予费用补助,对相关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5.培育民营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或股权交易。2014年起,全省每年培育100家上市后备企业,各设区市每年筛选8至10家高成长性企业列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给予集中辅导。对境内外上市的企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规定给予补助或奖励。 6.鼓励发展金融票据服务机构,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成立省级小额票据贴现中心,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安排20亿元再贴现额度,专项用于中小企业票据融资需求,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根据小额票据贴现平台发展规模,安排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7.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适度控制数量、扩大资金规模、防范经营风险、增强担保能力的原则,做强省级、做大市级、做实县(市、区)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增加省财政投入,吸纳其他投融资机构资金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积极扩大再担保业务。对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责任余额的放大倍数和风险控制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五)加大财政扶持 1.省、市、县(市、区)政府都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逐年扩大规模。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标准化建设。 2.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结构调整、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文化产业、农业产业化、市场建设、促进进出口等专项资金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3.继续执行国家对小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14年起3年内,对符合国家产业目录的当年新增小微型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支持。 4.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凡是部门预算安排为企业服务的事项,适合购买服务的,各级有关部门都要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产品,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发布、项目策划、财税代理、商标专利、政策法律咨询、贷款融资、人力资源、创业辅导等公益性服务。 |
关键词: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意见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