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全文)
九、强化推进措施 (三十一)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成立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重大政策研究和制定,协调解决城镇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推进政策落实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市)党委和政府都要把城镇化工作摆在全局的位置来抓,明确城镇化工作机构,给予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加大对城镇化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经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人防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三十二)完善规划和配套政策。制定《河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各市、县(市)都要根据当地实际,相应制定新型城镇化规划,发挥好规划的引领作用。统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智力资源,积极开展城镇化重大课题研究,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调整修订和制定符合新型城镇化需要的规章政策,大力推动人口、土地、投融资、住房等各项制度改革,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公共政策公示、公布和听证制度建设,充分考虑社会各阶层利益,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和包容发展。 (三十三)开展试点示范。根据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需要,突出重点、分层次、有步骤地开展试点工作,在户籍管理制度、土地管理制度、行政管理体制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多元化可持续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等方面,确定一批城镇化改革试点市、县(市)和乡(镇),赋予先行先试的权利。继续推进创新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市、生态城市试点,开展绿色建筑、绿色小区、优秀建筑、特色风貌街区、景观街道等示范项目评选活动。 (三十四)加强干部和人才培养。统筹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等教育资源,适时举办多层次新型城镇化培训班,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加快更新思想观念和知识结构,提高领导干部推进城镇化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培养和引进规划建设管理人才,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 (三十五)搞好评估监测。加强城镇化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新型城镇化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方法,每年发布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报告。制定新型城镇化发展评估体系,作为评价各级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查,及时公布督查和整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 |
关键词:城镇化,城镇人口,城乡一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