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日,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中央纪委法规室会同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起草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将促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近日,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中央纪委法规室会同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又起草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
2013年9月3日,中央组织部以组通字〔2013〕26号文件印发。该办法共12条,分别对汇总综合的主体、内容、时限、成果运用和工作纪律等作出了规范。它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配套制度,促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