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药猫腻多朋友圈兜售多“三无”
不法商家打代购旗号售来源不明药品
近年来,海外代购药品迅速发展起来,由于利润可观,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人肉代购药品的行列。但这些私自代购的药品属于“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照我国法律,是销售假药。
据统计,2016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涉及代购销售假药犯罪案件18件26人,而2017年上半年,该院就已办理此类案件25件43人,增长明显。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大部分都打着代购旗号,销售的却是‘三无’进口药、高仿药。以前还是实体销售,现在为了躲避监管纷纷转型,买卖交易全程线上,只有在邮寄时才会通过线下的快递公司,打击难度大,且极易死灰复燃。”天宁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继峰说。
据天宁区检察院公诉科万黎介绍,该院今年上半年已办结的25件案件中,除了3件是实体店销售外,其他均是“线上线下”的销售模式,“其中,不乏一些商家打着‘代购’旗号销售来源不明的假药,‘地下美容院’更是这类药品的重灾区。同时,消费者使用这些非正规途径、没有监管的药品,自身也需承担很大的风险。”万黎说。
无批文进口药成婴儿治病“紧俏货”
“无依赖性”“无抗生素”“无激素”的进口儿童、婴儿用药品,很受中国妈妈们的追捧,其中不乏部分处方药,如德国产的MUCOSOLVAN止咳糖浆、NURROFEN退烧药、小绿叶消炎喷雾等。
有需求就有市场。2015年,全职妈妈林某为贴补家用,在小区开了一家母婴店,生意一直不温不火。当她看到身边的小姐妹经常托人从日本、美国等代购回婴儿专用药品时,发现进口货才是妈妈们的心头好。
这时,林某想到自己好友经常出国,遂托她带药。此后,林某便留心身边小姐妹的需求,以此制作“进货名录”发给好友,再快递回来销售,所得按比例分账。为拓展客户群,林某还在朋友圈打广告,一时间生意火了起来。
然而,林某的母婴店既无药品经营资质,又没有药品进口手续,在一次检查中被取缔,销售的药品也被认定为假药,已涉嫌犯罪。
“林某到案后并不认为涉嫌犯罪,认为自己销售的不是假药,在微信朋友圈或实体店进行销售的都是国外亲友从正规医院开具或从国外官方网站直接下单购买,自己的孩子也服用,药效非常好。”天宁区检察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殷茹告诉记者。
“药品是否为假,并不是药品本身,而是要看有没有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这个是关键。”办案检察官说。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未经批准进口的,均按假药论处。因此,即便是实质意义上的真药,只要没有获得批文,一律算假药。
根据刑法修正案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最高刑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代购药品也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尤其是销售那些来路不明的药品,万一消费者出问题,代购者要承担首要责任。”殷茹说。
地下美容院成来源不明假药重灾区
随着微整形的流行,一些无资质、无证书的“地下美容院”以低价进口美容药品吸引了众多爱美人士,但这些美容院使用的药品都存在严重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这类案件的涉案人员趋于年轻化,86%是80后、90后,文化程度都不高,以女性为主,大多从事同一个行业,自称‘圈内人’。”天宁区检察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郭营介绍,“这些美容店主通常去杭州、广州等地参加为期十天左右的皮肤管理培训后,就开始自立门户,在朋友圈发布肉毒素、玻尿酸等销售、注射服务。”
2016年5月,时年28岁的小美辞去会计工作,去外地学习了一段时间后,回常州开了一家美容工作室,提供美甲、面膜和文眉服务。
一段时间后,小美经常被顾客问到是否代购韩国的美容针剂及能否提供注射服务。对于这送上门的生意,小美想起了跟自己一起学习美容的学员小芬。当时,小芬自称做过护士,辞职后一直从事医疗美容。小美用微信联系小芬,希望她来帮自己。
一听这个消息,小芬立即表示愿意自带产品上门服务。
于是,两人约定,打一针瘦脸针的价格是2380元,小美将韩国代购针剂“白毒”的成本700元给小芬后,剩下的1680元两人平分。
“今年4月,公安机关在对小美的美容店进行例行检查时,查获了无批准文号的玻尿酸及肉毒素,致使案发。”郭营说。
“这些涉案店主一般会自称‘微整形专家’,通过网络或熟人介绍招揽客户,凑够足够的人就集中进行‘手术’,通常是自己亲自主刀或招揽曾经做过护士的人。”郭营介绍,“更有甚者,她们带着针管四处‘走穴’,在宾馆或者客户家中提供上门服务。”
海外代购药品监管体制需多方共建
“淘宝网店、朋友圈等因其特有的便捷、隐蔽的特征,成为销售海淘三无药品的主阵地。不论是家用药还是美容药,都是从海外人肉代购,在线上(微信商城、淘宝店之类)发布广告,线上交易付费,线下快递送达。”万黎说,“我院今年办理的25件案件中,就有12件是通过这样的方式销售,就算通过实体店,售卖的药品也是靠人肉从海外背回。”
“此外,有的涉案销售者还以‘商品替拍’的方式完成交易,表面上是买了店里的商品,其实卖的是代购药品,价格也是通过微信进行商量的。”李继峰说,“这种就是‘私人定制’了,隐蔽性强,是工商、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执法盲区。”
“针对这类问题,我们充分依托高科技,借助‘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加强对网络聊天软件、实时通讯工具、物流快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的监测、筛选、过滤,及时锁定上下游犯罪、买卖交易的关键信息,加大对在线销售假药的查处力度,将数据转化为证据。”李继锋说。
此外,为保证案件早发现早整治,李继锋还建议,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加强监管责任,制作告知文书,告知经营商常见假药类别,并在日常巡查中逐一说明、告知或者签订规范经营药品承诺书,以此应对涉案人员主观不明知的辩解。同时,还要加大对商业街区、涉药执证单位(包括美容机构)的排查力度,对告知后仍销售假药的人员做到早发现早治理,规范现场查处笔录的制作,及时固定犯罪证据、移送案件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