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你休了吗?“周五下午+周末”小短假有望普及
带薪休假要有制度保障 为进一步推进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实工作,广西近日要求全区统一将上一年度落实年休假情况和本年度年休假计划及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力争应休尽休;工会将年休假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评优评先条件,在开展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评优评先活动时,严格审核年休假的落实情况。 在传统观念中,7×24小时待命,全年365天无休等等,是人们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形成的刻板印象。在这种导向下,劳动者往往觉得“劳动光荣、休假可耻”,提起休假羞于启齿,因担心休假影响在单位的发展而“不敢休”。当然,一些劳动纠纷案例中,很多时候劳动者缺乏足够的话语权,是“不能休”,还有些用人单位频频以各种理由剥夺员工休假权。 带薪休假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广西提出加强对用人单位休假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规定将休假落实情况纳入评优评先条件,以评价体系引导员工休假,具有鼓励休假甚至强制休假的鲜明导向性,展现出公权力为劳动者负责的积极态度。 在肯定“不休假当不了劳模”具有制度善意的同时,也要看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不休假,是法律所允许的,但这需要以3倍工资的标准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因此,有关方面一方面要完善带薪休假办法,鼓励支持职工带薪休假,对于某些可能被用人单位拿来剥夺员工休假权利的条款及时加以修正;另一方面,则要加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执行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剥夺员工休假权利的处罚成本。(经济日报) 带薪休假不能成为“纸上福利” 近期多地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细则,并附带相关追责办法,使带薪休假带上了“强制休假”意味,引得不少人为之欢呼。 早在20年前,我国劳动法就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7年前,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带薪年假的实施细则《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然而研究显示,近年来,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率只有50%左右。落实较好的主要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而在不少地方,为数众多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带薪休假依然“难产”,成为员工眼中看得见摸不着的“画饼”。 随着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们休闲度假的需求迅速上升。特别是最近几年,每逢元旦、五一、国庆等重要节点,国人扎堆出游,造成“每逢佳节平添堵”的异样景象。破解国人的出行难题,改善国人的出游体验,普及带薪休假已成社会共识,更是大势所趋。 带薪休假之所以在某些地方无法落到实处,固然有某些行业和岗位的特殊性,但劳动保障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到位无疑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企业经营者利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无视甚至恶意侵害员工带薪休假的合法权利,使得这一制度规定打了水漂。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各行各业面临着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压力,有必要给劳动者更多休闲时间,以涵养人才的创造力。而从全社会来看,更多的休息可以提升国民健康水平,提高公民幸福指数,刺激假日经济拉动消费内需,降低公共卫生医疗支出,保证高质量的劳动力供给,这无疑对国家和企业都有利。 落实带薪休假不应有盲区。此次各地出台细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通过机关事业单位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以此为契机,推动企业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制定细则,已是当务之急。同时,还应加强执法监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让带薪休假成为事实上的全民福利。(科技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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