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新政有助提升民众幸福指数
逐步推动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大病医保统筹,最终实现覆盖城乡所有人群的大病医保统筹制度,使中国民众生活幸福指数会不断提高,使中国社会会不断走向人性化和和谐化。 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7月22日中国政府网)。 这项制度始于2012年8月,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计委等6部门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顾名思义,大病保险就是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之外,专门对身患大病的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实施进一步医疗补偿,即“第二次报销”的一种医疗救助机制。设计这项制度目的是为了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同时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显然,该《意见》奠定了大病保险的基本制度框架,放大了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然而,从原有《意见》内容及规定的大病保险覆盖范围看,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与这次国务院大病保险新政策内容基本一致。但原有《意见》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态况不一,致使筹资能力差别较大,没有构建好长久稳定筹资机制;使参加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水平上相差悬殊,形成医保待遇巨大差异,导致不同经济地区之间居民生命保障上不公平;尤其一些经济困难地区因筹资困难,存在大病医疗保险难以为续之虞,更使身患大病的民众得不到有效的、及时的医疗费用保险,导致大病等死等悲剧现象日渐增多。二是由于大病保险提供补偿水平过低,使因病致贫、返贫家庭数量不断增多,影响民众生活和社会和谐发展;同时引发部分民参加大病医保的信心,甚至弃保现象发生,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带来不利影响。三是由于大病保险只将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纳入大病保障范畴,而随着环境饮食污染不断严重,新的重大疾病不断涌现,原有大病保险范围过窄,难以保障大病患者的切身利益。问题更为突出的是,大病保险仅限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对尚没有参与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能享受,更使这部分城乡居民被大病医疗保险遗弃,他们之中因大病得不到有效医疗救助,而使生命失去了应有尊严,成为社会“二等公民”。据有关资料,截至2014年底,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合计达8.37亿人,总覆盖超过13亿人,95%以上的城乡人口有了基本医疗保险,但仍有5%的城乡居民没有参与基本医疗保险,无法享受大病医疗保险,这表明我国大病医疗保险形势依然严峻,逐步完善大病医疗保险机制刻不容缓。 显然,这次国务院决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有效解决了大病统筹资金来源不足问题,能消除经济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大病保险不平等医疗待遇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尤其在今年底前将大病医疗保险覆盖城乡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惠及亿万民众,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民众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能得到大大提升,无疑给全国民众释放了重大福音。特别是能极大地、有效地阻止因病致贫返贫现象扩大,使身患大病民众能治得起病,不会因大病而使生活穷困潦倒,并活得有社会尊严。尤其,逐步推动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大病医保统筹,最终实现覆盖城乡所有人群的大病医保统筹制度,使中国民众生活幸福指数会不断提高,使中国社会会不断走向人性化和和谐化。 |
关键词:大病保险,幸福指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