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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阻碍救护车通行可追刑责 避让违规可免罚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邹乐 2015-07-25 08: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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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救护车拉活

  最高罚10万

  草案针对社会上黑救护车拉活引发的安全隐患进行了规定,最高将罚款10万元。

  草案规定,未取得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执业登记,擅自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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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前急救费拟纳入医保

  根据草案,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将有望纳入医保范围,今后叫救护车有望医保报销。所谓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对急危重患者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接诊医疗机构的交接活动。

  草案规定,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纳入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将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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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索赔追究法律责任

  街头突发病症,却由于害怕担责而无人施救;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诬陷。针对这种现象,草案也进行了规定。

  草案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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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护车“公车私用”最低罚5000

  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指挥调度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可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草案还规定,指挥调度机构应配置专门的调度人员24小时接听电话,调度人员应询问患者病情、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根据有关标准进行分类登记。若调度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将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此外,救护车“公车私用”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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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4%市民接受过急救培训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介绍,本市的医疗急救事业开始于50年代,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市院前急救网络共有290个急救站点,其中,120网络160个,999网络130个。

  近年来,居民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据统计,2010年以来,全市院前急救呼叫量年均增长6.49%,2014年已达到72.6万人次,按常住人口计算,平均每百人急救呼叫3.4次,出车量达到63.3万车次。但与国际上的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

  市民急救知识的普及情况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发达国家和地区接受过急救知识培训的国民占到全体国民总数的50%以上,欧洲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比例更高达95%。而本市接受过红十字会系统急救知识培训的市民仅占常住人口的4%左右,不利于有效控制伤病和最大限度地争取抢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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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急救,救护车,避让,刑责

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