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院前产生的急救费用将纳入医保报销
可采取措施助救护车通行 草案规定,本市建设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组织、协调、指挥、调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整合现行分别设立的指挥调度机构,组织设置统一的指挥调度机构,负责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的运营、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纳入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接受指挥调度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可以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可以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并免交收费停车场停车费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草案同时规定,市卫生计生、交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为救护车管理和通行提供保障。指挥调度机构可以根据抢救急、危、重患者的需要,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救护车通行保障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况可以采取措施保障救护车快速通行。 草案特别提出,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院前产生急救费用如何支付? 费用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草案规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固定站点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纳入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3如何保障施救者合法权益? 向施救者恶意索赔将担责 “倒地老人无人敢扶”现象背后存在“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诬陷”的情况,对此,草案设定了相关法条,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草案还明确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法制办主任刘振刚介绍,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承担什么责任、按照什么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草案在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在侵权责任法框架内做出上述规定。 此外,草案针对救护车生命通道遇阻造成人员伤亡的现象做了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指挥,维护急救现场秩序。在行驶中应当主动避让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免予行政处罚。 对于单位和个人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实施救治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怎样避免急救车“绕远”? 就近送医兼顾患者意愿 针对不时发生的急救车“绕远”引发的医患纠纷,此次立法强调救护车在就近送医的同时,也要兼顾患者意愿。草案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在不影响救治的情况下,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草案还对于相关人员不当履职的情况作出罚则。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收到的社会投诉、举报及时作出处理。需要公安、交通、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配合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 而相关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5如何保障120、999电话畅通? 恶意占用急救电话将受处罚 单位和个人发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指挥调度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但同时规定,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应当专门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患者及其家属不得因非医疗急救需求拨打院前医疗急救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对于违反该规定的,按照草案规定,将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还对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提出要求,应当设置专线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方便与指挥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之间及时沟通医疗急救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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