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院前急救费用将纳入医保报销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 2015-07-25 01: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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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关系患者生命安全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一审。草案提出,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120、999将与110联动保障救护车通行。此外,草案创新性提出施救免责设定入相关法条,保障施救者合法权益,患者恶意索赔等行为将被追责。

1如何保障救护车辆路权?

可采取措施助救护车通行

草案规定,本市建设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组织、协调、指挥、调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整合现行分别设立的指挥调度机构,组织设置统一的指挥调度机构,负责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的运营、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纳入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接受指挥调度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可以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可以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并免交收费停车场停车费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草案同时规定,市卫生计生、交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为救护车管理和通行提供保障。指挥调度机构可以根据抢救急、危、重患者的需要,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救护车通行保障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况可以采取措施保障救护车快速通行。

草案特别提出,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院前产生急救费用如何支付?

费用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草案规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固定站点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纳入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3如何保障施救者合法权益?

向施救者恶意索赔将担责

“倒地老人无人敢扶”现象背后存在“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诬陷”的情况,对此,草案设定了相关法条,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草案还明确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法制办主任刘振刚介绍,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承担什么责任、按照什么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草案在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在侵权责任法框架内做出上述规定。

此外,草案针对救护车生命通道遇阻造成人员伤亡的现象做了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指挥,维护急救现场秩序。在行驶中应当主动避让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免予行政处罚。

对于单位和个人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实施救治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怎样避免急救车“绕远”?

就近送医兼顾患者意愿

针对不时发生的急救车“绕远”引发的医患纠纷,此次立法强调救护车在就近送医的同时,也要兼顾患者意愿。草案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在不影响救治的情况下,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草案还对于相关人员不当履职的情况作出罚则。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收到的社会投诉、举报及时作出处理。需要公安、交通、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配合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

而相关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5如何保障120、999电话畅通?

恶意占用急救电话将受处罚

单位和个人发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指挥调度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但同时规定,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应当专门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患者及其家属不得因非医疗急救需求拨打院前医疗急救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对于违反该规定的,按照草案规定,将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还对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提出要求,应当设置专线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方便与指挥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之间及时沟通医疗急救相关信息。

6患者不交钱就得不到救治吗?

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

草案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

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指挥调度机构已派出的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

患者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此外,单位和个人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进行公益捐赠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背景

120、999未从根本上实现统一指挥调度

目前,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120和999构成,分别由北京急救中心和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各自指挥调度,这也是本市独有的特点。

由于分属两个不同的系统,缺乏统一的规划,这也导致了急救网络一方面重复布局,另一方面是布局不足。

自2011年7月15日起,本市正式启用“120/999联合指挥调度平台”,实现了两个急救网络呼叫信息在技术上可自动切换的功能,但并未从根本上实现统一的指挥调度。

相关处罚

拒收急危重患者医院最高罚5万

针对此前社会上发生的医院间相互推诿、延误患者治疗的情况,此次草案明确规定,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与此同时,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或者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救护车公车私用最高可罚3万元

救护车“公车私用”广受诟病,草案中明确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置、使用救护车。院前救护车应当统一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和呼叫号码,不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配置、使用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设置、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使用院前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的其他活动的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擅自配置、使用救护车或者使用假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或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黑救护车“接活”最高可罚10万元

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设置专门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取得批准书后方可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然而,社会上仍存在“黑救护车”现象。

对此,草案做出规定,未取得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执业登记,擅自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擅自配置、使用救护车或者使用假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除受到上述处理外,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收缴,并处罚款。

关键词:医疗急救,治安管理处罚法,医保,急救电话,院前急救,急救中心,急危

责任编辑:jock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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