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配套政策改革需要加快跟进
第一,我们看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学术界和市场都更普遍倾向于现有存款保险制度利大于弊的观点。在我国,由于这一制度根本上是为了打破普遍、隐性的“刚性兑付”,构建市场化的金融运行原则,因此其中的“利”要更大一些。 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代表的金融改革重点项目,本质是为了在改革顶层设计方面,逐渐从过去的偏重相机抉择,到着重构建各类“内在稳定器”,使整个金融体系更有弹性,有一定风险容忍度。 一方面,对公众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为了有效引导和稳定其市场预期,降低对金融体系的风险担忧和挤兑倾向。这需要监管者进行更准确的信息传递,做好市场宣传和知识普及,能够真正地引导市场预期趋于理性,从而实现如《存款保险核心原则2014年版》所强调的两大核心宗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另一方面,从监管者和学界自身来说,也不需要将其拔得太高。第一,从实质上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是长期“制度缺位”之后的一个“制度补位”,不应把它看成是万能的、可以替代其他政策或制度的东西,其建设也不能一劳永逸,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第二,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定位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思考。所谓功能定位涉及三个层次,一是存款保险机制本身的运作,二是涉及到监管层面和消费者保护层面,三是金融机构一旦出现破产的风险处置层面。我国属于大国经济体,金融体系非常复杂,因此结合各国的经验教训,我认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仅应作为“付款箱”,而且将来需要充分介入监管层面,实现金融风险和损失的最小化。 第三,高度重视相关领域的改革和挑战。一是存款保险制度开始倒逼银行业改革,这就需要在传统金融业的产品创新方面给予更多的空间。二是未来对存款保险条例进行细则优化时,要考虑账户问题。我国银行账户未来可能会有多元化变化,比如存在不同功能账户、网络银行账户等。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保障的有支票账户、储蓄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大额存款账户等,每类在每家机构都设置25万美元上限。如果一个存款人在一个机构有四种不同账户,理论上可以有100万美元的最高赔付上限。三是资金覆盖率问题,即被保存款/合格存款总额。日本和美国的资金覆盖率接近80%,未来随着我国存款结构的变化,是不是也要考虑随之带来的挑战?四是随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功能进一步完善,加上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的加快,是否也需要提前考虑如何整合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类金融组织问题的约束或保障问题?例如,FDIC通过加强对部分“影子银行”机构的风险处置和监管之外,还通过对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的银行账户或合作银行的业务监管,间接对这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组织进行有效的延伸监管或保障。 |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