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信息满天飞 微信朋友圈别成了谣言的集散地
专家建议 谣言“出招”,我们如何“接招”? ——访天津师范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孙卫华 一、公共信息安全保护方面 (1)通过制度化渠道满足公众知情权。 知情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的题中之意。现代社会是个信息社会,公众需要不断获取各种信息来充实自己的生活,做出自己的选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提出了现实要求。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满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谣言的出现,例如,从某个案件的发生到司法机关的处置,如果公众没有通过公开的渠道得到相关的信息,有些人就会把自己猜测的内容当作事实发布到网上,这样就形成了谣言。 (2)发挥新媒体的导向作用,建立一些辟谣网站,开设一些辟谣栏目。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网络谣言举报与辟谣专门网站,接受网民对网络谣言的举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同时还可以和影响力较大、信誉度较好的网站合作,对网络谣言的调查结果进行宣传,保证辟谣的及时性、广泛性和权威性。 (3)建立事后追惩制度,通过司法渠道对造谣生事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加以严惩。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才能在网络谣言损害到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时,做到有法可依。要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使网络谣言制造者付出更大的代价,承担更多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保证网络安全。对那些散步网络谣言、丑化攻击诽谤他人的行为,要坚决采取法律的手段,严惩不贷,从而维护好网络的正常秩序,还广大网民一个清静、真实的网络虚拟空间。 二、公众自我安全保护方面 (1)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信息鉴别能力。 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网民只有掌握更多基本的政治知识,才能对各种网络信息进行正确的政治判断。因此,广大网民要提高自身的媒介认知力、信息鉴别能力,使网络谣言失去生存空间。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勇敢地站出来,理直气壮地与网络谣言作斗争。 (2)先搜官方信息,不贸然转发。 在论坛、微博、微信等圈子里,网民应该掌握一些甄别谣言的基本方法,对于一些无法确认的信息,可以先上网搜索官方信息,以辨别真伪,不要贸然转发,以避免自己成为谣言的“扩音器”;在转发之前,要想一想会不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侵犯。 律师说法 造谣传谣都违法 关于网络传谣,到底要不要负法律责任?日前,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璐。高律师说,微信上的谣言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特定公民个人的谣言;另一种是影响社会秩序的谣言。 在微信等网络工具中实施编造、传播虚假事实以实现侮辱、诽谤他人目的的行为,首先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如果行为较为严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多次实施上述行为者,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实施者及传播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微信谣言的另一种情况是影响社会秩序的谣言。例如,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参与了此类谣言的传播就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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