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双号限行:如果常态化会否突破法治红线?
单双号限行常态化需通过法律程序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认为,从现行法律上来看,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可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但这种严格措施需要有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该法同时明确指出,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北京包括在内。“北京市在2008年奥运会前开始时实施的黄标车、绿标车限行措施,主要的法律依据就在于这一条的规定。” “这条规定应用于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存在违反宪法的可能性,需依据现行法律程序进行审查。”竺效认为,假定审查后未来仍可实施该措施,也应当细化程序规则。至少包括以下三个主要环节:首先基于环境科学的判断来确定限制民用车辆出行的必要性和程度;规则制定中的公众参与;以及相应利益受限制方的补偿和救济问题。 李菡认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部门推行单双号限行常态化,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以及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否则,政府无权制定相应政策。同时,无论是在法律的制定或完善过程中,还是在以法律为基础制定政策的过程中,政府都应当面向社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以保证老百姓的诉求得到尊重。 黄莉凌认为,除是否有法律依据外,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实施中还存在许多细节问题。比如说,虽然同样是车,但是奥迪与奥拓的购买价格存在差异,车辆折旧、维护的费用,政府部门如何给予认定、补偿?每辆车的购买年限不同,报废的时间存在差异,这笔经济账如何计算?这些都是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所要面临的现实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
关键词:单双号限行,法治红线 |
责任编辑:李雪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