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剑指侵权网络 “野蛮生长”时代走向终结
2013年12月3日,一名高中女生从广东省陆丰市一座桥上一跃而下。 一个如花般的生命就此陨落。在网络上,众多网友为逝者点亮了蜡烛。一名网友写道:“一路走好,相信天堂里不会有‘人肉’。” 2014年9月5日,这一被称为“广东首例人肉搜索案”的诉讼,在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人肉”发起者因犯侮辱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 一个多月后,一个向“人肉搜索”说“不”的司法解释出台——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如此规定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 网络侵权后果严重 将时间倒回至2013年12月3日20时24分,陆丰市的高中女生徐某接连发了两条微博:“第一次面对河水不那么惧怕”,“坐稳了”。 随后发生的事情让徐某的父母痛不欲生。 徐某的父母认为,徐某之死与一起“人肉搜索”有关——12月2日,徐某到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的某服装店购物。没过多久,徐某购物时的监控视频截图被这家服装店的店主蔡某发布到了网络上,并配文称截图中的女孩是小偷,请求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很快,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均被“人肉”出来并“晒”到网上。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 徐某跳河后,她的姐姐在微博上公开指责涉事服装店店主系“诬陷”,并称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的行为导致“一个花季少女无奈走上绝路”。 徐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女儿因被他人在微博上诽谤是小偷,造成恶劣影响而自杀。当地警方随后将服装店店主蔡某抓获。 案发后,蔡某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书:蔡某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12万元。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某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中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微博上,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9月5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这是一个因“人肉搜索”引发的悲剧,也是一起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 20年前,中国互联网从北京市的中关村起步。此后时间里,这个新鲜事物逐步走向大众。人们运用互联网的技术愈加熟练,互联网俨然成为现实社会的翻版。与此同时,在现实社会中发生的种种人身侵权行为也搬到了网络上,并有泛滥之势。 2013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调研报告提到,75%的网络侵权涉及人格权的侵犯,其中,名誉权纠纷最为普遍,占到人格侵权的37%。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人身侵权主要集中在侵害人格权和侵害与人格相关权益两个方面。侵害人格权,包括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侵害与人格相关权益,最突出的就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一个特点就是危害后果比较严重。”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互联网的全球性、即时性的特点决定了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言论一旦发表,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蔓延传播,而且引发连锁反应,如人肉搜索等,造成叠加效应;另外,网络侵权的言论容易被复制、存储,即便法院判令侵权人删除相关信息,仍无法完全消除影响和停止侵害,损害后果无法彻底消除。 郑宁认为,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还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为侵权行为多发。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隐蔽性等特点,任何人均可便捷地接触和使用网络,因此网络上的表达更加自由随意,加之网络信息海量,导致发生网络人身侵权发生概率较高;第二点在于受侵害人难以获得有效司法救济。由于网络的隐蔽性,一旦发生网络人身侵权事件,当事人往往难以确定侵权人,起诉难;即使胜诉,获得的赔偿数额也非常有限,维权成本过高。 “网络人身侵权的诸多问题,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直接动因。”郑宁说。 |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网络侵权,人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