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237件违反八项规定典型案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2014年4月28日至5月9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237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民警杨金刚违规接受吃请等问题。2013年3月,杨金刚接受他人请托,通过其他民警干预某案件处理情况,事后接受请托人吃请及衬衫一件(价值人民币600余元)。2014年2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给予杨金刚行政警告处分。 2.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东石古岩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向杰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2年春,张向杰虚报本村养蜂人数,从镇政府冒领养蜂专项补贴款人民币2400元,后个人决定将该款发放给外村村民高某。2014年3月,门头沟区王平镇党委给予张向杰党内警告处分。 3.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望宝川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高小龙收受礼金问题。2013年5月,高小龙接受监控器械代理商在营销推广过程中给予的礼金人民币4万元。调查期间,高小龙主动退出违纪款项。2014年3月,昌平区纪委给予高小龙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书林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1年7月,因某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满,李书林约被告之父吃饭并向其解释判决情况,谈话被全程录音。李书林违背司法中立要求,私自以不当方式会见案件关系人并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4年4月,大兴区人民法院给予李书林行政记过处分。 5.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黑山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炜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3年6月至10月间,王炜先后收取党员活动经费赞助款和部分树木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个人决定不列入村集体账目,直接用于村委会支出及发放慰问款等。2014年4月,密云县溪翁庄镇党委给予王炜党内警告处分。 6.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金山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赵福斌违反廉洁自律问题。2011年9月,赵福斌在负责村民占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未经村两委成员集体研究,违规向亲属郑某等人额外发放补偿款人民币6万元。2014年4月,密云县纪委给予赵福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天津市 天津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汽车服务中心司机祁金虎“五一”期间违规使用外租车辆问题。给予司机祁金虎行政记过处分,当天用车费用300元由个人负担,在全系统通报。 2.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土地监察所科员谢剑夫违反工作纪律问题。谢剑夫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给予谢剑夫行政警告处分。 3.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审监督处副处级检察员王建宇公车私用问题。给予王建宇行政记过处分。 河北省 河北省通报1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李军,唐山市迁西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兼矿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违规隐瞒截留公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资金。 2.申怀平,邯郸市涉县司法局原局长,因贪污、受贿等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张书勋,衡水市商务综合执法监督局法人代表,因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私设“小金库”、滥用职权等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收缴违纪资金16369.64元。 4.刘永杰,张家口市蔚县城第二中学校长,因学校乱收费问题,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并将违规收取的试卷费、补课费予以退还。 5.李国祥,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逸夫实验小学校长,违规组织学生购买点读机和课外阅读图书,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6.谢贺龙,廊坊市固安县渠沟乡南黄垡三村党支部书记;吴景坡,廊坊市固安县渠沟乡南黄垡三村党支部委员;张永新,廊坊市固安县渠沟乡南黄垡三村党支部委员。因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谢贺龙、吴景坡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永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资金全部予以收缴。 7.张久红,唐山市卢龙县蛤泊乡中学校长,为其子大操大办婚宴,违规收取礼金70000元,其中,收取管理对象礼金60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8.韩厚群,邢台市广宗县葫芦中学校长,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发放教师福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挪用补助金予以收回并用于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9.李国强,定州市大鹿庄乡北祝村党支部书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合作医疗补偿款,私自收取村民办理低保费用,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违纪所得资金予以收缴退还。 10.田炳强,石家庄市裕华区东风路社区居委会党委副书记、代主任,故意刁难群众,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11.黄元峰,保定市新市区民政局科员,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在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2.杨存奇,辛集市前营乡沙河村卫生室医生,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7652.59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调查中其主动退出违纪所得,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山西省 山西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樊有贵,男,山西省展览馆副馆长,公车私用,2014年4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陈家富,男,山西省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辉,男,山西省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一大队大队长。因违规印制宣传台历,2014年4月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刘金宝,男,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友宰镇纪委书记,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4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刘连柱,男,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示范小学副校长,大办婚丧喜庆,2014年4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冯涛,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林业局职工,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违反工作纪律,长期不上班,在呼和浩特市承揽校安工程,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张树辉,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建局局长,2013年12月29日和2014年1月2日,张树辉分批次在阿荣旗某饭店和某商务会馆为儿子举办结婚喜宴,违规收受礼金35600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规礼金35600元。 |
关键词:八项规,典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