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盗窃罪”女子坐牢8年 25年后终获清白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了一起25年前的错案。涉案的辽宁妇人、年过古稀的白春荣再审被判无罪,终获清白。 24日,佛山中院向白春荣寄去判决文书。该院院长陈陟云承诺,将于网上公开这起案件的再审判决,接受群众监督。 被控偷布价值四千 从严处罚判了八年 白春荣出生于1955年,老家在辽宁。1988年,她在南海西樵谋生。让她没想到的是,这一年,她因涉嫌盗窃被刑拘,后被逮捕,并被法院以盗窃罪判了有期徒刑八年。 当时的原南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白春荣于1988年10月27日、28日,先后窜到西樵登山大道径边路的5号布店、6号布店、8号布店,盗窃到布匹1102米,价值人民币4127.57元。一审判决书称:“白春荣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白春荣拒不认罪,应从严处罚。” 没人看见她偷了布 为挽清白奔走20年 白春荣之所以被认为是嫌犯,是因为失窃的布匹当时被发现在白春荣处,并被存放在西樵登山大道径边路的1号布店内,白春荣本人只能提供其中一包布的购货收据,无法讲清楚其他布匹的来源。 但是,白春荣不承认自己有罪。事实上,也确实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她偷布。查阅该案的案卷可以发现,虽然失窃店铺的店主事后均指认在白春荣处的布匹正是他们被盗走的布,且白春荣均在他们的店铺出现过,但是并没有人亲眼目睹白春荣偷了布。 白春荣于1996年出狱(服刑期间获得几个月的减刑),后来离开了佛山,但是二十多年来,她仍坚持自己是清白的,并为挽回清白而奔走。2013年,白春荣向南海法院提出申诉。 疑点重重有悖常理 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佛山中院近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发现该案疑点重重,甚至有悖常理。 其一,佛山中院再审发现,就涉案的5包布的来源,白春荣在多次供述中虽然有出入,但是侦查机关并没有去调查核实她所说的布匹来源是否真实存在,因此,不能排除白春荣合法购得布匹但未开收据的事实。 其二,此案的辨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失窃的店铺店主均是在赃物被起获、白春荣被抓之后,才作陈述。从内容上看,没有人亲眼目睹白春荣实施了盗窃行为。此外,店主们均是先看到了赃物后再作辨认,从而认为白春荣盗窃了自己的布。 另外,令人不解的是,除了8号店的店主之外,其余失窃的店主事前并不知道自己的布被偷,而是等到赃物起获后,再核查确认自己的布不见了。案发地当时是布匹市场,各类布匹种类数量繁多,店主们其实凭肉眼一般是难以识别出哪匹布是自家的。 还有更令人不解的是,原审认定,白春荣从6号与8号布店盗得4包布料后,雇请拖拉机在5号布店将4包布运至1号布店存放。案发时的布店分布图显示,8号布店与5号布店分别位于道路的两端,距离较远。“白春荣作为一名‘瘦瘦的中年妇女’如何将总重约180斤的布匹在不被他人发现的情况下快速转移至5号布店门口?” 佛山中院还认为,案件的一个细节有违常理。从案卷中得知,1988年10月27日,白春荣“盗窃”到1包布之后携带“赃物”到隔壁的1号布店卖布,因价格问题与1号布店店主潘某发生争执,当时,被盗的布店店主听到争执声后,曾到1号店帮忙计算金额,但浑然没有发现自己的货物被盗,而白春荣从未对“盗窃”来的布匹进行任何改装,或隐去相关特征。法官认为,这与一般的盗窃行为有异。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勇于纠错接受监督 佛山中院再审认为,原判决在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又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仅凭白春荣前后不一的供述以及受害人陈述,便推断出白春荣实施了盗窃布匹的行为,认定证据不但不充分,而且也不符合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 “虽然白春荣的言行存在疑点,但在前期侦查中,侦查人员并未对其交代的情况予以核实,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因其有犯罪的可能而得出其构成犯罪的结论。”佛山中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怀晓红说。 在案件再审过程中,佛山市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也认为,从证据上看,认定白春荣构成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法理上看,认定白春荣构成盗窃罪的法律依据不足。 近日,该案经佛山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再审判决。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该院决定撤销原判决,改判白春荣无罪。 “判对了,我们要敢于坚持,判错了,我们要勇于纠错。”对待这宗发生在1988年的旧案,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说,要依照裁判文书100%上网公开的要求,把再审判决公布出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再审判决已送达案件当事人,暂时未收到是否申请国家赔偿的反馈意见,”佛山中院宣传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白春荣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将依法受理。” |
关键词:误判,盗窃罪,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