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发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
关键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全文 |
责任编辑: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