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通知》明确,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通知》提出,今年起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据了解,抽查核实工作主要是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对象进行重点核查。
干部须报告哪些个人事项?
范围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内容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时间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处分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解读
专家抽查应在各级干部中展开
据新华社电现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2010年发布的,这项规定明确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的范围、报告事项内容、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理措施等内容,也提出“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规定》未达到预期效果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指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几年一直在做,但效果并不明显,没有达到制度安排的预期目的。“现在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候,愿意报就报,不愿意报就不报,不仅内容打了折扣,还出现了虚假信息或缺斤短两的信息。”辛鸣说。
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利,向海外转移财产,“裸官”贪腐……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贪污腐败案件表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与威慑作用并没有真正体现出来,亟待完善。
今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提出,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目前,广东、上海等地已经启动或实施了这项工作。
在率先开展抽查核实的浙江省武义县,当地纪委对14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从抽查核实结果看,37名抽查对象中有11人进行了重新申报,补报内容全部为房产遗漏,其中有10人漏报房产共14处。同时发现,一些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在自行申报有关房产问题上存在报告不实的情况。
抽查将对干部形成威慑
中组部发出的通知要求,抽查核实工作主要是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对象进行重点核查。
抽查核实作为一种手段,将对领导干部形成威慑,使其放弃侥幸心理。“可以说,单纯申报只能使这项制度发挥两三成作用,如果申报加核查,则可以发挥50%至60%的作用,再加上公示,就能发挥更大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
目前,对于抽查核实的范围、方法、结果运用等方面,还没有出台具体规定。但专家表示,抽查应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全面展开。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提出,“抽检应以省市县三级为主干核心,梯级选择抽样对象,重点是党政一把手,其次是各级党委的常委成员。”还有专家建议,应当把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让监督的范围更大更广,形成的震慑更具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