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假买假可索赔明星接虚假广告要担责
知假买假 “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网络购物 交易平台知侵权不作为“连坐” 【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表示,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 惩罚赔偿 10倍赔偿不以受损害为前提 【司法解释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张勇健表示,这意味着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案例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 1知假买假获10倍赔偿 【案情介绍】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且明知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到收银台结账后,孙银山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中,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欧尚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且原告孙银山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欧尚超市仍销售已过期的香肠,应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欧尚超市支付赔偿金5586元。 2 山楂核致牙崩裂获赔 【案情介绍】2009年5月6日,原告华燕两次到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第二十六分公司购买山楂片,分别付款10元和6.55元,在食用时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将其槽牙崩裂。华燕找到天超超市及团结湖消协进行协商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5254.07元,购物价款17元,初次购物价款10倍的赔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天超公司销售的山楂片中含有硬度很高的山楂核,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应认定存在食品质量瑕疵,承担全部责任。且天超公司是在应当知道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销售该产品,应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最终认定天超公司向华燕赔偿医疗费5231.87元、交通费6.4元、退货价款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116.55元。 |
关键词:最高法,知假买假,虚假广告,食药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