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清纪委爆炸案”此前宣告无罪的5名被告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陈科云、吴昌龙等赔偿请求人4261616.7元的国家赔偿金,并向5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据悉,福州中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决定支付陈科云国家赔偿金1259852.45元、吴昌龙国家赔偿金1268605.25元、杜捷生国家赔偿金748821.85元、谈敏华国家赔偿金639893.55元、谢清国家赔偿金344443.6元。
吴昌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9月2日上午,他领到了当日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榕法赔字第7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在1268605.25元国家赔偿中,含4215天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68605.25元,12年的精神赔偿50万元。虽然法院工作人员称,在精神赔偿方面已有突破。但吴昌龙认为在房价飞涨的12年,这点钱根本不多,“拿网友的话来说,只够在福州买个厨房”,他打算向福建省高院提出复议。
事件回放
2001年6月24日,福清市纪委发生爆炸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11月30日、2006年10月10日两次一审判决认定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认定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认定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013年5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5人的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陈科云等5人无罪,并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