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重重也能定案?
在这起案件中,唯一值得庆幸的,或许正是因为发现了证据存在的诸多疑点,3名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从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
据悉,当年萧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上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后,在审查起诉中,陈建阳等5人翻供,指控遭刑讯逼供。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退回此案,要求警方补充侦查。
之后,警方随案移送了“一块带血的石头”,但没作出血迹检验报告;关于两案赃物,警方则称“我们在侦查、预审阶段均进行了工作,无法获取”;对于刑讯逼供,专案组出具了两份“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材料”。
根据司法制度设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承担着事实证据审查及证据收集过程合法性的审查职能。有法律专家认为,这些异常关键的指纹证据无论是警方未移交检察机关,抑或是检察机关未将其随卷移送,如此重要直接证据的缺失,显然是检察机关未尽到审查证据的义务。
但就是在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下,1997年6月24日,也就是在陈建阳等5人被警方带走21个月后,杭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两起萧山命案。
在一审开庭审理时,除了田孝平,其余4人均翻供称未参与抢劫杀人,辩护人亦提出:“证据不充分,请法庭进一步查明后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当天的庭审,物证方面起诉书中涉及的刀具、电线等工具,均未出示。“一块带血的石头”是检方出示的唯一物证,认定为是杀害徐彩华的凶器,但并未作血迹、指纹鉴定。此外,该案的34名证人,也无一人出庭作证,鉴定人也未到庭。
对田伟冬等人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经查均与事实不符,纯系推诿罪责之词,本院不予采信。”对田伟冬,更认为“归案后抗拒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极差”。
有法律人士认为,从证据学角度讲,要认定陈建阳等人作案,至少应当具备的直接证据包括:曾与嫌犯打过照面的证人指认、购赃人员指证、公文包、电线、作案刀具等实物证据。多位家属回忆,当年一审庭审时,公诉机关出示的主要就是几个当事人的口供,只问被告人有无异议,“被告人略作解释,则遭训斥”。对实物证据,公诉人则称,“由于时间已久,无法取得”。
对辩护人要求提供的“车辆方向盘、车身、拉手指纹鉴定”,公诉方却未予回应。“律师要证据,但他们拿不出来”。
陈建阳等4人在庭上依旧指控刑讯逼供,但检方宣读了此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讯逼供的自我证明材料。陈建阳等4人坚称并未作案,法庭认定“纯系推诿罪责之词”而未采纳。
尽管疑点重重,辩护人也坚持认为陈建阳等4人参与抢劫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但杭州市中院依然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于1997年7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缓,田孝平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王建平4人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前,浙江省高院法官到萧山看守所提审了陈建阳等人。陈建阳回忆,提审仅5分钟,高院法官说,认罪的话还有保命的机会,“不承认可能年底就枪毙了”。朱又平在再审的现场也提到,当年提审时,遭遇到法官的“死亡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