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隐匿关键证据?
现在关心此案的人们大多知道,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案能被再审并最终撤销原判,缘于2012年春浙江警方的一次全省公安集中行动。在那次集中行动中,通过指纹比对,警方发现了一条涉及该案的线索,真凶项生源也因此浮出水面,并通过审讯和指纹比对,最终被确认为是1995年3月20日萧山抢劫出租车案的犯罪嫌疑人,并在今年5月30日,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人们不禁疑问,当年警方为什么不对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5人作指纹对比?辩方律师也质疑,在当年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警方是否存在藏匿关键证据的行为。
相关卷宗材料显示,在徐彩华(1995年5月30日被抢劫的出租车司机)的出租车上,萧山警方从车内及车引擎盖上提取到10余枚指纹。在陈金江(1995年8月12日被抢劫的出租车司机)被劫杀案侦破中,警方曾在现场获取到了18枚指纹证据,其中具备比对条件的15枚指纹并无1枚与陈建阳等5名原判被告人指纹相一致。但此关键证据,在警方侦查终结后,却并未同其他证据一并移交至公诉机关。据此,辩方律师认为,警方存在藏匿有利于被告人证据的行为。
根据当年案件侦办的相关材料,在“8·12”陈金江被劫杀案中,曾经出现过1名叫“朱富娟”的举报人,该名举报人以听他人说的方式,指证了陈建阳、王建平等人于1995年8月的某一晚上,在某地杀害了1名男司机的情况,该证据在原判中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认定。
但事实上,对于该关键证人的来历和去向,警方却“几乎”无从查证。根据2013年7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出示的一份由杭州市公安局于今年6月18日出具的“8·12案件情况说明”材料表述,对于该案的相关证人和举报人,杭州警方曾进行过专门调查,但无果而终。据此,辩护律师认为,所谓的举报人“朱富娟”不排除为警方虚构的可能。
此外,杭州警方还曾就“8·12”陈金江被劫杀案对相关原判被告人进行过指纹比对、驾驶能力确认等调查,结果显示,杭州警方均无法证明在案发时,案发现场存在原判被告人指纹及当时原判被告人是否具备机动车驾驶能力。但在当年的判决中,相关被告人均被认定参与并实施了劫杀案并驾驶了陈金江的桑塔纳出租车。
事实上,案件的疑点并不仅止于此。在“8·12”陈金江被劫杀案中,一审判决书称,“被告人田伟冬、田孝平致被害人陈某当场死亡,而后,由被告人陈建阳驾驶该出租车逃离现场……途经萧山新街镇九号坝公路铁板桥时,因该出租车左侧车轮卡入铁板槽内而未能继续行驶,便将该车随同被害人的尸体丢弃在桥上而仓皇逃离。”
为了熟悉情况,田伟冬的辩护律师辛本峰当年借来轿车,沿着当事人供述的作案路线走了一遍。辛本峰说,走过后一个很深的印象就是:被控在萧山郊区作案的几个人,作案后没有往郊区逃跑,反而往城区跑,还要拉着一具尸体,不可思议。
此外,法庭认定被害司机徐彩华系被石块猛击头部,致其死亡,但原审法庭上公诉人出示的一块石头,大小不但同讯问笔录中不一致,而且既没有对石头上的血迹与死者做同一鉴定,也没有用石头与陈建阳等人之间的手印或体味做同一鉴定。
法庭认定的被害司机陈金江系被卡颈、勒颈及锐器刺伤腹部使肝破裂,引起机械性窒息,合并大失血死亡。法院认定,命案发生时,“王建平即持刀猛刺陈的腹部,陈建阳用携带的电线猛勒陈金江的颈部,田伟冬、田孝平则用手抓住陈金江的身体,致陈当场死亡”。但起诉书中并没有作案工具(比如尖刀)、现场指纹等直接证据。
此外,判决书载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包括5名原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几位辩护律师说,很多供述“漏洞百出、自相矛盾、前后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