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二:银行自行承担或从人道角度豁免
也有律师表示,地震中倒掉的房子不需再偿还贷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地震也是不可抗力,因此贷款合同应该自然解除。”
“在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秩序没有恢复、次生灾害不断的情况下,灾区居民怎么还有时间来考虑个人债权与债务问题。”一位业内人士认为。
也有业内的声音表示,从人道的角度,当灾区民众面对着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心灵受到创伤、财产被摧毁、生活无着时,如果还要他们来承担被震毁住房的房贷债务,从人道的角度来说,是不应该的。
先例:汶川地震发布特殊政策
记者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的汶川地震涉及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损失约10.5亿元,其他贷款损失应在100亿元以上。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2008年5月23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业内:予准核销则不属“不良”
记者了解到,银行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被列为呆账,就确定收不回来了”,广东某银行资深信贷专家叶先生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呆账可在银行‘账上核销’,但对借款人来说,债务追索依然保留,就是‘账销案存’,但现实中银行也不会追了。”叶先生表示。“如果借款人破产、死亡或意外事故需要核销的,损失由银行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