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城管”法规10天后实施
整合20多部门执法力量鼓励市民参与城市管理
作为国内首部城市综合管理类地方性法规,《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明确了“大城管”概念,理清了政府及部门责任,减少了部门间推诿扯皮,让城市管理参与者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武汉市城管局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城市管理范围、细化城市管理标准,涉及取缔炭烧烤、渣土车扬尘污染、机动车排污等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细节,被称作是中国内地首部“大城管”法规。
理清责任减少推诿扯皮
不属于自己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均应先予处置再移送相关部门
该《条例》共5章79条,涵盖建筑景观、临街商业网点、建筑立面容貌、道路桥梁、公共排水等20多项内容,涉及20多个职能部门。武汉市城管局副局长袁建梅称,该《条例》在城市综合管理中调整了范围,与现行的城管法规相比有较多创新之处。袁建梅说,作为国内首部城市综合管理类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进一步理清部门责任,减少了部门间推诿扯皮,让城市管理参与者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如《条例》创新性规定,任何部门在巡查时发现的但不属于自己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或接到投诉举报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问题,均应先予处置或制止,再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
《条例》还明确规定,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存在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等现象,将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问责;情节严重者,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依法予以行政处分。若出现“钓鱼执法”现象,相关当事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相关规定聘用人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受聘人员着装、标识应与行政执法人员相区别。受聘人员的职责是宣传城市综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劝阻、制止违反城市综合管理标准的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细化规范雾霾等城管顽症
市民可对机动车排放黑烟等现象进行摄像取证,并向环保部门举报
《条例》首次对渣土车管理、油烟扰民、雾霾污染等城市管理“顽疾”进行了细节化的规范。
例如,针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过去取证难等问题,该条例则明确提出,环境保护部门可通过电子监控、遥感监测、摄像等方式取证后,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胡太荣告诉记者,《条例》实施后,市民还可主动对机动车排放黑烟等现象进行摄像取证,并向环保部门举报。“过去对于机动车违规排放现象很难处理,新规定实施后,将授权环保部门、市民来取证,彻底减少造成雾霾天的机动车排污现象。”
餐饮行业也迎来了一系列新规定。《条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给餐饮个体户、企业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前,应当审验餐饮经营商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资料。“以前这个程序是有问题的,通常都是餐馆拿到许可证甚至是营业后,周围居民才举报其不符合环保要求,污染环境。现在在餐馆投资、开业之前就必须通过环评,减少了环保、工商部门的推诿。”胡太荣说,对于6个灶头以下的餐饮经营户,必须经过环保登记后,食药监部门才能对其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而6个灶头以上的餐饮经营商,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前,须由专业机构对其进行环保评估,并出具报告。(记者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