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官网官微特开设《党纪学习教育问答》专栏,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新修订《条例》的内容和要义,以及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学习中常见的疑惑和违纪风险点等,邀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专家学者进行解答,为广大党员干部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提供学习参考。
今天推出第十八期《违规吃喝有哪些表现形式,如何定性处置?》,敬请大家持续关注。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第十八期:违规吃喝有哪些表现形式,如何定性处置?
解答专家
王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副教授
违规吃喝有哪些表现形式,如何定性处置?
答:公款吃喝、违规提供或接受宴请等行为,严重破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的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对违规吃喝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释放高压震慑,纠治违规吃喝取得明显的成效,但从实践上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目无纪法、我行我素,“吃心不改”“酒瘾难除”。一顿饭、一瓶酒,看似稀松平常,背后却隐藏着“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污染政治生态,可能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隐藏着“请托办事、利益输送”,影响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可能违反廉洁纪律;隐藏着“打探案情、干预插手公务活动”,滥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可能违反工作纪律;隐藏着“舌尖上的浪费”,带来奢靡享乐之风气,可能违反生活纪律;等等。
一、违规吃喝的表现形式及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直接体现违规吃喝的条款主要涉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分别对应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第一,违规使用公款支付吃喝。《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款中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款支付了本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宴请,无论支付金额多少,都符合《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通过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假借交流工作、考察调研、招商引资等名义吃喝;以会议、培训、办公用品等名义列支、转移餐费;鱼目混珠,将违规吃喝产生的费用混入接待正常开支中;以无公函、伪造公函、“一函多餐”等方式吃请;等等。
第二,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吃喝。《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款中的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待活动中有超标准、超范围的用餐情况。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接待的用餐超过当地公务活动接待的规定标准;“超人数陪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在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接待中违规饮酒或提供香烟、提供高档菜肴、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同城公务接待;在单位内部食堂大吃大喝;等等。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条例》修改将“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的“公务”二字删掉,意味着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纪情形适用范围扩大,不限于公务接待,而是扩大到包括公务、商务、外事在内的各种接待活动。
第三,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根据客观情况综合判断,吃喝宴请可能对党员干部从事的组织、管理、监督、服务等各方面的职权行为产生影响。“可能”强调了预防性。“公务”既包括正在执行的具体职权行为,也包括未来的、宏观的、笼统的公务管理活动。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人员提供宴请;受监督管理一方对监管者提供宴请;下级单位为了获取政治、经济利益对上级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宴请;等等。
第四,其他违规吃喝行为。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八十二条等条款的规定,违规吃喝还可能表现为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球友会、牌友会等以拉关系为目的、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会、吃请。
二、行为性质辨析
实践中,要准确辨析以上几种典型的违规吃喝行为。
第一,区别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违纪行为主要看支付的款项来源和宴请的目的。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强调宴请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造成影响,侵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强调餐饮是由公款支付的,侵害的是对公共财物(公款)正当的管理和使用。前者不区分花费的是公款还是私款,只要吃请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就构成违纪行为。如果党员组织、参加、提供、接受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且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就构成竞合,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定性处理。
第二,区别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违纪行为主要看是否存在真实的宴请。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强调的是对公款的不当使用,防止假公济私,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强调的是接待活动中的违规行为,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务、商务、外事等各项接待活动,约束因公接待中的挥霍浪费行为和奢靡之风。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有真实的接待活动,如果相关接待活动都是真实的,存在接待不规范、超标准、奢靡享乐、报销凭证不齐全等问题,应按第一百一十六条定性处理。如果没有实质的接待活动,通过弄虚作假、虚构接待事项、转嫁吃喝费用等方式用公款支付本该由个人支付的餐费,则按第一百一十三条定性处理。
第三,注意从违规吃喝中衍生出来的政治问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反复强调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搞团团伙伙。实践中,有一些党员干部以拉帮结派为目的组织饭局,长此以往很容易在吃吃喝喝、推杯换盏中形成小圈子、小团伙,不仅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还会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污染党的政治生态。因此,组织、参加带有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性质的吃请,还可能违反《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等相关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