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官网官微特开设《党纪学习教育问答》专栏,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新修订《条例》的内容和要义,以及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学习中常见的疑惑和违纪风险点等,邀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专家学者进行解答,为广大党员干部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提供学习参考。
今天推出第十三期《如何界定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敬请大家持续关注。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第十三期:如何界定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
解答专家
吕品,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党章党规教研室主任、教授
如何界定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
答:全面从严治党,首先是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在作风建设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必须驰而不息、坚持巩固深化,因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对于违规收送财物行为明确了禁止性规定。
生活在社会中,不分职业、不论职务高低、不论政治身份,每一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彼此之间的互帮互助、礼尚往来都是正常的。正常的礼尚往来,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体现,也是老百姓人际交往的重要形式。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在一些情形中正常的礼尚往来的意义被扭曲。例如,红包作为中国传统的各种庆祝活动的小型礼品,过去主要表示吉祥祝福意义,现在在某些场合下转变为谋求不当利益诉求的手段。与之类似的,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也演变成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润滑剂和社会风气的腐蚀剂,本质上是以世风民俗之名行权钱勾连之实,借着联络感情名义为捞取好处铺路。无数典型案例说明,党员干部腐化堕落,绝大多数是从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开始的,呈现出由风及腐的防线溃败过程,所以应当抓早抓小,及时纠正,防止此类行为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违法行为。同时,“收”和“送”紧密相连,各种收送财物的行为,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要求背道而驰,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条例》在第九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分别对违规收礼与违规送礼进行规定,既明确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也明令禁止党员主动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内容彼此衔接,形成对违规收送礼行为的惩治闭环。
为了更加全面规范违纪行为表现,《条例》在修改中针对实践中送礼手段花样翻新、日趋隐蔽等问题,不断更新财物的具体表现形式,力图涵盖更加周延。2018年修改《条例》,新加入了对收送更具有隐蔽性的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禁止性规定。2023年修改《条例》,将“消费卡”改为“消费卡(券)”,表述更加完整。消费卡(券)是指能够消费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消费券、礼券、提货券等代币卡券。由于消费卡(券)购买、充值、流通、转让等环节不记名,而且办理简单、收送隐蔽、存储简便、使用便捷,成为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重要载体。同时在修改《条例》中新增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一般而言,请上级机关的领导同志来授课,根据有关培训费管理的规定,可以按规定给予讲课费。与之类似,课题费和咨询费只要合规也不违纪。新规定主要针对治理实践中出现的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披着合法外衣”进行利益输送、名实不符的“四风”问题隐形变异违纪表现。可见财物的范围较广,包括货币、物品、金融产品,以及可以折算为货币或者需要支付货币的财产性利益。
在具体判定收送财物行为违纪与否的标准时,要具体分析。
其一,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等一律不准收受。根据2001年3月中央纪委发布的《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既包括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也包括收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还包括收受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收受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或人员送财物,往往具有一定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就是要通过这种形式,对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的行为施加影响。“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收受财物当时,当事人可能并未明确进行公务事项请托,但收受行为本身就可能会在领导干部心理上留有偏袒、帮助的倾向,很可能影响了公正的判断,扰乱了公正执行公务。而且请托人往往借此打开缺口,收得次数多了,积少成多了,习以为常了,再一步步对领导干部进行更为危险的“围猎”。党员干部应该对此类行为高度警惕,牢记不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严以修身,防微杜渐,时刻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其二,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要予以纪律处分。正常礼尚往来,往往是指双方之间存在长期交往,一般是属于同事、同学、老乡、朋友关系的正常往来,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正常交往关系,在日常生活中所送礼金数额较小,且相互赠送、数额大体相当,这种情况不宜以违纪论处。但如果属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告诫党员干部:“人情味要有,党性原则更要强。”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礼记•曲礼上》:“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通俗而言,就是不能只收不送,也不能只送不收。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同等关系人员之间礼节性的财物价值。“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意味着其中存在廉洁风险,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表现。当然在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相关条款: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