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12月29日电(记者陈文广)29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纪委纪检监察四室原主任曹明强(副厅级)受贿、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曹明强在担任中共湖南省纪委行政效能室副主任、主任、纪检监察四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项目投资、案件处理、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0万元。
期间,曹明强还利用职权,插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致使220万余元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曹明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