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纪委原正厅级干部李政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李政科利用担任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单位在工程承揽、项目中标、案件处理、职务晋升及人事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74万余元、美元1万元。
此外,李政科尚有人民币1892万余元、美元2.8万余元、港币54万余元无法说明来源。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李政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新华社长沙12月25日电记者陈文广)